当事人:宿迁恒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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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宇商业广场一区D栋103
现查明:“2021年度全市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项目”,在符合性(资格性)审查结果中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仍进行采购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2021年度全市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资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底稿》、《宿迁市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问题底稿征求意见函》、你公司意见反馈、《宿迁市财政局询问笔录》、《宿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2021年度全市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项目”采购过程中,违规事实清楚,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