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当前位置: 首页 >监管信息

宿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财购罚〔2022〕1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2-10-13  访问次数:

当事人:宿迁市晟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3237677675

地址:宿迁经济开发区浦东路427


根据调查结果查明:你公司在参与“淮海技师学院保安服务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淮海技师学院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你公司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成交增设信息公开》、向泗洪县归仁中心小学发出的《调查函》与《补充调查函》、向泗洪县泗州学校发出的《调查函》、向江苏省淮北中学发出的《调查函》、三所学校协助调查回复、《宿迁市财政局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参与“淮海技师学院保安服务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提供的泗洪县泗州学校保安服务项目、泗洪县归仁中心小学保安服务项目、江苏省淮北中学保安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为虚假材料,且获得相应业绩加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材料,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综上,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200万元(贰佰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1万元(壹万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202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