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苏翔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20MUN17L
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保险小镇B28栋5楼
现查明:“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含宿城区、宿豫区、经开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和市级审查汇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企业业绩”的评审标准表述为“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在宿迁承担过类似本项目....”;“宿迁市市区工伤预防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因素“车辆配置”的评审标准表述为“供应商提供自有车辆2辆....”,评审因素“服务网点”的评审标准标书为“供应商注册地在宿迁(不含三县),每设有1个固定服务场所达3年以上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含宿城区、宿豫区、经开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和市级审查汇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宿迁市市区工伤预防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底稿》、《宿迁市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问题底稿征求意见函》、你公司意见反馈、《宿迁市财政局询问笔录》、《宿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含宿城区、宿豫区、经开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和市级审查汇总)采购项目”、“宿迁市市区工伤预防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过程中,违规事实清楚,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