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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财购〔2022〕10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2-11-29  访问次数:


 

投诉人:宿迁美高视听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宿迁市洪泽湖西路189-61

法定代表人:周斌

被投诉人1江苏东田招标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62013

法定代表人:赵升田

被投诉人2:泗洪县教育局

地址: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37

法定代表人:纪洪奎

相关供应商:宿迁亿达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环州万博城西侧D27119

法定代表人:王华

投诉人宿迁美高视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高公司)对泗洪县教育局(以下简称县教育局江苏东田招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田公司)组织的江苏省淮北中学电器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206091-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东田公司与县教育局偏袒宿迁亿达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

(二)投诉请求

对亿达公司串标行为进行处罚处理,并对中标候选人资格进行作废处理。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2022722第三次发布磋商公告84日进行磋商,于85日发布成交公告,江苏聚延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818日,本项目发布成交结果变更公告,变更后成交供应商为亿达公司826美高公司向县教育局、东田公司提出质疑东田公司当日对美高公司进行了答复,县教育局于831日对美高公司进行了答复美高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914日收到投诉并予以受理。916日,本机关分别县教育局东田公司亿达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随后,县教育局、东田公司、亿达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923日,本机关第一次美高公司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并于108日收到补正函》,共计补正7个工作日108日,本机关向县教育局、东田公司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后县教育局、东田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调查取证回复书》和《情况说明》。1013日,本机关第二次向美高公司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并于1020日收到《补正函2》,共计补正6个工作日。1027日,本机关第三次向美高公司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并于1123日收到《补正函3 》,补正20个工作日,美高公司三次补正共计33个工作日。1028日,本机关向晨宇公司发送了《调查取证通知书》,并于113日收到《关于恶意串通的情况说明》。1028日,本机关对磋商小组的三位专家分别开展了调查询问并形成了三份《调查询问笔录》。1031日,本机关对相关人员凌宾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形成了《调查询问笔录》。1111日,本机关向晨宇公司发送了《调查取证通知书》,并于1121日收到晨宇公司的《回复函》及证明材料。1123日,本机关再次对凌宾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形成了《调查询问笔录》(第二次)。

(一)关于亿达公司是否属于串通投标,是否应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问题

磋商文件第14-15“20、恶意串通的情形中显示:“20.1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20.2供应商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20.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20.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20.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20.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20.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美高公司投诉称:亿达公司在本项目(第二次)采购过程中,被评委判定与另外一家共同参与本项目投标单位恶意串通,作为同一共同体,评委当场将此两家作废标处理,经了解此两家项目组人员为同一人员,并且该人员并不属于中标单位上班人员。亿达公司还涉嫌投标文件造假,在本项目中再次投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明知上述事实还允许其参与投标,评委宣布别家单位为中标单位后,亿达公司利用对方问题质疑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将其废标,并宣布亿达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存在严重问题。

县教育局提供《情况说明》称:本项目第三次挂网采购结束后,质疑人认为本次采购成交供应商亿达公司存在恶意串标行为,应取消其参加此项目投标资格,更不能让其作为中标单位。针对本项质疑我单位说明如下:本项目二次采购评审中,评审小组发现亿达公司和宿迁晨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宇公司),两家供应商的投标资料中,安装及制冷工存在一名相同人员,认为可能有串标行为,将这两家供应商均判定为无效供应商,因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做废标处理,然后进行第三次采购。到目前为止,我单位未收到相关部门对亿达公司关于串通投标或恶意串通投标的处理通知,其依法享有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及成为中标单位的权利。

东田公司的答复意见与县教育局一致。

亿达公司提供《政府采购投诉答复、说明函》称:我公司承诺,在本项目(第二次)采购中,我司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任何串通投标事实。

对于亿达公司与晨宇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为查明事实,本机关于1028日向晨宇公司发送了《调查取证通知书》。晨宇公司于113日提供《关于恶意串通的情况说明》称,我公司在参加江苏省淮北中学电器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磋商过程中二次报价结束后被通知判定与亿达公司恶意串通投标文件作无效文件处理,我们尊重评委委员会的意见,但同时怀疑我们投标文件被其他公司窃取才导致这个结果,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权利。

20221028日,本机关对磋商小组的三位专家刘丽、许乃政、赵振标分别开展了调查询问并形成了三份《调查询问笔录》。三位专家均称,亿达公司与晨宇公司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中的“20.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情形。同时,三位专家也表示,从未将晨宇公司与亿达公司被判定为恶意串通的情况向投诉人及其他人告知。

20221031日,本机关对相关人员凌宾开展了调查询问,并形成了《调查询问笔录》(第一次)。凌宾称其与亿达公司签订过兼职的劳务合同,主要是提供技术服务,但未在亿达公司工作,尚未实际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报酬,但经授权认可亿达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将其作为项目组成员,同时其对晨宇公司将其作为项目组成员进行投标的情况不知情。

20221121日,晨宇公司向本机关提供《回复函》及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显示:制冷工证曾经给宿迁晨宇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过,落款为凌宾

20221123日,本机关再次对凌宾开展调查询问,并形成了《调查询问笔录》(第二次)。凌宾称,晨宇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其本人手写,反映的内容真实,其曾将相关证件给晨宇公司使用过,并于20202021年度口头授权过晨宇公司可在以后年度使用其相关证件,没有书面协议,也未收取报酬。

对投诉人如何获取亿达公司、晨宇公司被磋商小组判定为恶意串通的问题,为查明事实,本机关向美高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要求其提供亿达公司被判定为投标文件恶意串通且涉嫌造假的相应证据材料。美高公司提供《补正函》称,其在质疑过程中跟县教育局和东田公司沟通后得知上述情况。本机关遂向县教育局和东田公司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县教育局提供《调查取证回复书》称:经核实,以上情况不属实。东田公司提供《情况说明》称:工作中未透露任何商业秘密,更没有透露中标单位之前有无违法行为,未向质疑人告知亿达公司在本项目中存在串标或恶意串标行为。

本机关查明,在江苏省淮北中学电器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中是否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的情形,亿达公司与晨宇公司均不予认可;亿达公司和晨宇公司分别提交响应文件中相同的安装及制冷工人员凌宾认可其与亿达公司的《劳务合同》以及亿达公司投标项目组成员的身份,同时承认曾经将相关证件交给晨宇公司使用并口头授权晨宇公司可在以后投标中使用;三位磋商小组成员均认为,两公司分别提交响应文件中安装及制冷工人员相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中的“20.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亿达公司与晨宇公司对响应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协商,上述情形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20.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项所规定的情形,本机关经审查也未发现亿达公司与晨宇公司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其他恶意串通情形。

2.安装及制冷工并非项目管理人员、联系人员,安装及制冷工相同并非项目管理人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情形,且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不能适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本项目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亿达公司未因投诉人所称的恶意串通投标而被处理或者处罚,故剥夺其享有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及成为成交供应商的权利,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认定亿达公司与晨宇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更不能以此前政府采购活动中未经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情形作为限制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原因。因此,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本项目及江苏省淮北中学电器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均为网上磋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对于美高公司获知亿达公司在上一次采购活动中被磋商小组认定为串通的情形,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美高公司与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叙述内容不可能同真,本局另行通过监督检查予以查明。

此外,美高公司在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中指出亿达公司不仅有串标事实,还涉嫌投标文件存在造假,又在《补正函》中提交了投标文件造假的证明材料。但经审查,美高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中并未提出该事项,故本机关于20221013日向美高公司发函要求其明确是否将亿达公司涉嫌投标文件造假作为投诉事项并提供针对该事项的质疑函与质疑答复及相关文件,后美高公司提供的《补正函2》中既未明确表示将该事项作为投诉事项,也未提供该事项经过依法质疑的相关材料。因此,该事项不属于投诉事项。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