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泗财[2022] 138 号
投诉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
地址: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科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逊 联系电话:025-84801378
授权人:施勇 联系电话:13016957381
被投诉人1:泗阳县公安局
地址:泗阳县北京西路88号
联系人:吕中明 联系电话:0527-85245099
被投诉人2: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泗阳县北京东路80号
联系人:刘立东 联系电话:0527-85252350
相关中标供应商: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对泗阳县公安局“泗阳县公安实战训练靶场设备及附属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209109】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依法于2022年11月1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投诉人泗阳县公安局、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21年被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串通投标”,在本次投标中虚假响应《投标声明及承诺函》。
承诺函第一点要求投标人承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承诺函第二点要求投标人承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事实依据: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实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诉请求
取消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入围及中标资格。
另投诉人提交了以下材料:
1、《关于泗阳县公安实战训练靶场设备及附属设施采购项目的质疑函》复印件(共5页);
1、《关于泗阳县公安实战训练靶场设备及附属设施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函》复印件(共1页);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共2页);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2022年泗阳县公安局“泗阳县公安实战训练靶场设备及附属设施采购项目”【E3213010313202209109】,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22年9月30日在泗阳县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10月20日组织开评标,并最终确定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于2022年10月21日向泗阳县公安局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
针对投诉,本机关整理收集了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提供的投诉申辩材料,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审查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认为:1、“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王宇,现法定代表人是沈周芹,不论现在谁是“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王宇在2021年被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串通投标”这是既定的事实,是“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单位行为,不能用更换法人这种手段来混淆视听掩盖事实。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所提供的“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苏13刑终65号”文书显示对“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法人的刑事处罚,并无对“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刑事处罚。该投诉人混淆了原法定代表人等同于公司的概念。
投诉人认为:2、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对“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书(宿豫检诉刑不诉【2019】48号),但我单位认为应该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书(2021)苏13刑终65为准。被投诉人认为:根据查阅这两份判裁决定书,表明“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因“串通投标”被处以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后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也未发现该公司受到刑事处罚信息,因此该公司具备投标资格。
投诉人认为:3、经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江苏政府采购网,“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未有任何违法失信行为,但我单位认为《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苏13刑终65号》与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江苏政府采购网存在网站信息不同步的情况。被投诉人认为:依据招标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应符合招标要求。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人已通过“信用中国”查询过“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招标公告中第二条第四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情形,故认定其信用信息符合要求。
三、处理理由及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1、“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苏13刑终65号”作出的判决,是对原法定代表人王宇作出的刑事处罚,并未对“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刑事处罚,终裁之前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对“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书(宿豫检诉刑不诉【2019】48号)。2、通过查阅两份判决,并未发现“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串通投标”被处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国裁判文书网,也未发现该公司受到刑事处罚信息。3、经查阅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江苏政府采购网,“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招标公告中第二条第四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形。
综上所述,此次采购项目上,程序合法,中标人南京润景丰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具备投标资格,投诉事项不影响中标结果,我机关认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中标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宿迁市财政局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