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当前位置: 首页 >监管信息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泗财[2023] 12 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02-03  访问次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泗财[2023] 12  

 

投诉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新    联系电话:18936900908

授权人:周业波   联系电话:17768154081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中路25号

被投诉人1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虎踞路59号

联系人:江苏大九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951377816

被投诉人2江苏大九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泗阳县建凌中路16-3

联系人:倪学柱      联系电话:18951377816

投诉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泗阳县公安局无人机三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209114-1】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2年1226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依法于2022年1226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投诉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江苏大九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我公司质疑事项1、中标人明细报价表中3、4G图传设备(车内外各1个)品牌、型号、产地的内容明显错误,本项为提供图传设备型号而非复制招标文件中公安局现有摄像机、显示设备等型号,应当废除其中标资格。质疑事项2、中标人明细报价表中第四项无人机防御系统控制系统含软硬件;第五项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含软硬件的品牌、型号、产地的内容只体现软件型号,未填写硬件型号(例如:第5项,“南京魔幻、无人机管理平台、南京”)。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废除其中标资格。评委小组在评标过程当中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是否有问题?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事实依据: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投诉事项2:我公司针对中标方明细报价表第32项无人机飞行盒所投品牌移动并无法生产此项产品,因此项产品需要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佐证,属于加减分项,但是在评标结果中该处仍旧得分提出质疑。中标方后来向我公司所投产品无人机飞行盒供应商进行询价,企图购买我公司所投产品供应商产品。因此证实了中标方使用虚假材料进行响应或者使用我公司所投产品供应商未经授权的证明材料进行响应,此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请监管部门严查。

事实依据: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诉事项3:关于我公司质疑事项4中提出的无人机指挥防御车技术参数证明造假或存在重大偏离情况,评标小组未作出具体回复与核实,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投产品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须逐条响应,我公司认为中标方存在虚假响应问题。无人机指挥防御车相关技术参数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有造假嫌疑,且无法与平台进行对接,设计图纸严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按照所投产品进行改装,图纸、效果图与所投车型无法对应。请求公示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无人机指挥防御车证明材料,以证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事实依据:经我公司查询和询问其他厂商,该型号车型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进行改造,且官网显示相关参数完全不满足招标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诉事项4:我公司认为质疑中提出的两个电脑中标品牌虚假响应技术参数要求事项未予受理和核实,评委小组只是回复中标方都按照要求提供了证明材料。但经我公司查询其中台式计算机几个商家无法给出配置,便携式电脑官方宣布停产且无配置可查,我公司认为存在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的问题。

事实依据:与电脑厂家的聊天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二)投诉请求

1、监管部门要求中标方提供无人机5G机载模组证明材料及原厂授权书原件备查;

2、监管部门要求中标方提供所投品牌型号的电脑参数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所投产品型号无虚假应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参数要求;

3、重新抽取评委对我公司投标文件及中标方投标文件进行复评。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2022年泗阳县公安局无人机三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209114-1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22年929日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第一次招标公告,经过三次招标,2022年 12 7日组织开评标,并最终确定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  1213日向泗阳县公安局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 12  26 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

针对投诉,本机关整理收集了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申辩材料,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审查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认为:针对投诉1、泗阳县公安局4G图传设备不仅包含摄像机,还有主机、显示设备、支架等,单独摄像机无法回传数据,请投诉人加强自身专业水平。另外,投标书中我公司已详细注明了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相关产品均包含软硬件系统。针对投诉2、我公司具有无人机相关经营证书和软硬件深度定制化能力,具有多项自主产权的软硬件产品,我公司有能力对设备进行定制化改造。针对投诉3、我公司已在标书中详尽提供了无人机指挥防御车相关资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见附件。评标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内容评定,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虚假应标行为。针对投诉4、我公司提供的两个电脑中标品牌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已作出了承诺,并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

三、处理理由及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此次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4个问题,经过调查和核实,中标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相关证明材料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虚假响应。同时,招标人泗阳县公安局针对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投诉事项涉及的具体问题也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此次采购项目上,程序合法,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标有效,投诉事项不影响中标结果,机关认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中标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宿迁市财政局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