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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财购〔2023〕1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02-15  访问次数:

投诉人:宿迁市洁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方圆

被投诉人:南京天得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99号天正国际广场6906

法定代表人:邓凡

相关供应商:宁波镇海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

法定代表人:洪国英

投诉人宿迁市洁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诺公司”)对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采购人”)南京天得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关于泗洪县青阳街道保洁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212036-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质疑回复错误,宁波镇海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海亚太公司”)中标人业绩中第四个项目东邑家园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投诉请求

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对镇海亚太公司公示的业绩中第四个东邑家园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不予认可,取消该业绩评分,重新对供应商进行排序。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20221215日发布磋商公告1229进行磋商,于1230发布成交公告,镇海亚太公司为成交供应商。202313洁诺公司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6日,代理机构对洁诺公司进行质疑答复。116日,洁诺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收到投诉并予以受理。117日,本机关分别采购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向代理机构、镇海亚太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随后,采购人代理机构、镇海亚太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本机关于21向采购人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于27日收到了采购人《关于本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说明》。

磋商文件“第三部分 评标办法”“3、详细评审”“企业经营业绩、信誉”中的“企业业绩”评审项显示:“投标企业自 2019 1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道路保洁、物业服务项目等,投标人每提供一项,得 2 分,最多得 8 分。(需提供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扫描件,二者缺一不可)。 注:如有与同一个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只按一个业绩计取。未提供或字迹模糊不清不得分”。

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人业绩中第四项项目名称为“东邑家园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东邑家园业主委员会”、金额为2275680元。

洁诺公司投诉称:1东邑家园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东邑家园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范围;2、业主委员会采购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不是《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文件规定的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服务范围;3、经查询,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宁波政府采购网均无该项目采购记录(附查询截图)。该项目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宁波镇海亚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东邑家园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不应当是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提供《政府采购投诉答复书面说明》称:1、小区业主委员会属于采购人范围中的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运作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对于采购人为团体组织的定义。2、财库〔201437号文件中,一、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其中物业管理符合本项目要求,属于政府采购服务范围。3、镇海亚太公司提供的东邑家园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宁波政府采购网”均无该项目采购记录并不能说明该项目不是政府采购项目,这与当地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有关,与本项目中标通知书是否是“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并无关联。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小区业主委员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要求。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采购人范围”:本法规定的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本法规定的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其购买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生产行为(为制造某产品而购买,不是消费性的),其资金来源多元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市场规律自主经营,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上都不宜将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同时,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将企业公益性采购和投资性采购全面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本法确定的采购人,都是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法释义是对政府采购法的进一步详细解释,不应断章取义,这句话是由上面一段话中排除国有企业作为采购主体的延续论述,是将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区分开来。6、物业服务是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符合本条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本项目中业绩项目是否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与当地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项目具体要求有关,与政府采购的定义并无关联。

代理机构的答复意见与采购人一致。

镇海亚太公司提供《政府采购投诉答复说明》称:1、针对该项评审因素,招标文件要求为“投标企业自2019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物业服务项目,投标人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多得8分。(需提供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扫描件,二者缺不可)。”并没有要求必须提供政府采购类业绩才可得分,我司提供的4 项业绩均属物业服务类业绩,按照投标文件要求均可得分投诉人主张无依据可循。2、另外,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物业服务类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对投标人综合能力的考量,但并不表明仅仅限定在“政府采购”范畴内,反而这样设置是具备排斥性的。事实上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一些金额较小的物业服务项目以及企业物业服务项目并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但实施内容本质是一样的。综上,我司认为投诉人错误引导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其理解只有政府采购业绩才能得分的情况是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的行为,也不能达到设置加分项以甄别企业实力的目的。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镇海亚太公司响应文件中的业绩四“东邑家园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东邑家园业主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组成,无需登记,并非财政预算单位,实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并非政府采购活动的适格采购主体。此外,镇海亚太公司在答复中既未否认该业绩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业绩,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该业绩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业绩。因此,该业绩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业绩。另外,磋商文件“企业业绩”评审项中明确规定了“需提供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扫描件,二者缺一不可”,表明本项目响应文件只有同时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才可得相应的业绩分,故镇海亚太公司响应文件中的东邑家园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业绩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不应得该项业绩分2分。结合评审评分表可知,减去上述2分,镇海亚太公司总分不再排名第一,不应确认其成交。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

另查明,采购人与镇海亚太公司于2023112日签订合同并上网公告2023117日,本机关向采购人送达《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采购活动依法暂停。本机关于202321日向采购人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其说明是否履约。采购人于202327日提供了《关于本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说明》并附员工工作内容记录、员工日考勤(考核)表、保洁服务工作书面材料,以上附件均有采购人盖章。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镇海亚太公司已于2023112日至116日开展保洁服务工作,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一款第)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