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洪财购〔2023〕7号
投诉人:杭州天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165号2层A75室
法定代表人:彭军杰
被投诉人1: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泗洪县建设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周挺
被投诉人2: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东环路2号楼925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海
相关供应商1:山东鲁青农林病虫害防控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石臼街道黄海一路北、海滨六路西001号楼536号
法定代表人:鞠振华
相关供应商2:山东鲁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曙光路66号日照空港科创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
杭州天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泗洪县2023年全县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134-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2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审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
投诉请求:废除鲁青鲁翼联合体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二)审查情况
2023年4月28日,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购人为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5月5日、5月22日,本项目先后发布了两次项目更正公告。5月24日,本项目经评标后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山东鲁青农林病虫害防控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以下简称“鲁青公司”)与山东鲁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以下简称“鲁翼公司”)组成的联合体。5月29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5月31日,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6月2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6月6日,本机关向采购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向代理机构、鲁青公司、鲁翼公司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采购人、代理机构、鲁青公司、鲁翼公司均分别向本机关提供了答复材料。
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显示:“3、投标人在近五年内的农林飞防作业中无(侧翻、坠机、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无鱼、虾、蟹、蜂、蚕等死亡的次生灾害事故、无飞防引起的民事纠纷等。(提供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扫描件、承诺书格式自拟)”。
投诉人投诉称:1.基于判决结果,无法得出鲁青鲁翼联合体“在飞防过程中无过错”结论。2. 民事纠纷案与民事纠纷是两个不同概念,民事纠纷案审结不等于民事纠纷未发生和不存在。3.鲁青鲁翼联合体飞防作业存在明显过错,才引发了侵权民事纠纷。4.飞防作业引发民事纠纷发生,并形成诉讼案,产生一系列负面社会影响,属于“造成不良后果”。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根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二条规定,“在近五年内的农林飞防作业中……无飞防引起的民事纠纷等”的要求,意在杜绝飞防作业中造成过不良后果的企业参与竞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民事判决书》【(2022)鲁1121民初2898号】显示,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即鲁青、鲁翼公司在飞防过程中无过错。另外,我局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设置对受过处罚公司的限制条件。因此该公司符合中标候选人资格。
鲁翼公司提供答复称:该案的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即侵犯财产权的责任纠纷,并非是飞防作业引发的民事纠纷,经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我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我公司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该案没有对我公司的飞防作业资质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不属于招标文件中的因飞防作业引发的民事纠纷。天森公司提出的投诉和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鲁青公司提供答复称:1、设定该条款的出发点是“意在杜绝飞防作业中造成过不良后果的企业参与竞标”, 避免中标单位因为民事纠纷,从而影响其飞防能力或对履行飞防合同产生不利影响。但绝非是要限制民事纠纷的发生,即使企业没有任何过错,其他的民事行为主体仍然有质疑甚至恶意诉讼的权利。2、如果鲁青公司具有过错,法院应依法判决鲁青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做出鲁青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的基础和前提就是鲁青无过错。3、五莲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既没有提供其蜜蜂死亡的证据,也没有提供死亡和鲁青有关联的证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已经充分的证明了鲁青和鲁翼公司没有民事责任,纠纷不成立。完全符合此次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另查明,根据(2022)鲁1121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可知,原告万修新、被告鲁青公司,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事实主要为鲁青与鲁翼公司在五莲县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项目中标后开展飞防作业的过程中,原告万修新认为因鲁青公司的飞防作业导致其所养的蜜蜂死亡,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明确要求了“在近五年内的农林飞防作业中……无飞防引起的民事纠纷等”,该条款未经任何投标人质疑与投诉,应当视为所有投标人知悉且应共同遵守。其次,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诉讼是指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不等于民事纠纷未发生或者不存在。结合(2022)鲁1121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可知,原告万修新与鲁青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因飞防作业产生的民事纠纷,并诉至法院。虽然该民事诉讼一审审结,且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并不表示原告与鲁青公司不存在因飞防引起的民事纠纷。综上所述,鲁青公司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特定资格要求“在近五年内的农林飞防作业中……无飞防引起的民事纠纷等”,故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二、监督检查审查情况
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发现招标文件关于资格条件的设置可能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故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于2023年6月13日分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鲁青公司、鲁翼公司发送了《监督检查答复通知书》,后分别收到了采购人、代理机构、鲁青公司、鲁翼公司的答复。
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显示:“3、投标人在近五年内的农林飞防作业中无(侧翻、坠机、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无鱼、虾、蟹、蜂、蚕等死亡的次生灾害事故、无飞防引起的民事纠纷等。(提供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扫描件、承诺书格式自拟)”。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答复称: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参照“沭阳县2023年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项目”资格条件中具有此项要求,此项目资格条件并无供应商不满足的情况。因此,本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项目并无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鲁青公司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答复称:上述要求的出发点是要求供应商具备安全生产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此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因为飞机防治病虫害项目的供应商是林业病虫害防治资格的企业和航空企业,属于高危行业,因此对安全和技术的要求比较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另外,招标文件第10页“7、招标文件的澄清: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招标文件提供截止时间之前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对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澄清要求予以答复,答复不包括问题的来源”;第21页“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中“第九项、质疑与投诉”中明确指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而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自2023年4月28号发布到5月24号开标,这期间未有投标人对文件提出过质疑,各投标单位对招标人和代理公司的招标工作也没有异议。因此该项资格要求,投标人是一致认同的,不存在差别对待。
鲁翼公司提供答复称:上述要求目前在全国各地的历年招标文件中经常出现,作为投标方,我方对此项要求非常认可,并无不妥之处。而且泗洪县在过往的2020年至2022年这三年的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的招标文件中均有此项资格要求,从未有任何投标单位为此提出质疑,且之前的项目均已经顺利实施并通过验收。另外在宿迁市其他县区的美国白蛾飞防招标文件中也多次提到此项要求,如“沭阳县2023年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项目”、“宿迁市宿豫区2022年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项目”等。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此项要求合理,不存在对供应商差别待遇的情况。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特定资格要求中规定“在近五年内的农林飞防作业中……无飞防引起的民事纠纷等”,是为了要求供应商具备安全生产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此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但供应商作为民事主体在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完全杜绝民事纠纷的发生不受供应商自身控制。若五年内存在因飞防引起的民事纠纷,即被限制参与投标,可能导致部分企业恶意引发纠纷、诉讼等恶性竞争问题,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也不相适应。此外,供应商存在民事纠纷并不必然是法律上的过错方,是否存在民事纠纷也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无关。因此,该资格条件条款的设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当予以改正。该资格条件条款的设置,可能影响其他五年内存在因飞防引起过民事纠纷的潜在供应商不能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进而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本机关另查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监督检查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故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