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泗阳县星光语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泗阳县众兴街道远景时代2幢1号
法定代表人:郭萍萍 联系电话:15896330591
委托代理人:王清 联系电话:13588739386
地址:泗阳县众兴街道远景时代2幢1号
被投诉人: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泗阳县众兴镇长春路
联系人:刘楚宁 联系电话:0527-80703581
投诉人泗阳县星光语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对泗阳县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孤独症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076-1】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依法于2023年5月25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投诉人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泗阳县星光语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在质疑函中明确诉求是要求查看本单位评标具体扣分项,但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回复“原评标委员会对上述质疑内容进行复议并出具复议意见。依据复议结果,贵单位本项目所得分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无误”。该回复并未明确告知泗阳县星光语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如何查看本单位的得分明细。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达到85分入围,泗阳县星光语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综合得分是84.4分,仅相差0.6分,现在找到问题适当调整的话对于后续类似项目的投标还是很有竞争力的,所以泗阳县星光语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查看得分以便找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况且泗阳县星光语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仅申请查看本单位的评审得分明细并未侵犯被投诉人以及其他供应商利益,应该属于是合理诉求。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将所有投标人的评审结果公示,并告知每个投标人自己的得分情况,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未中标人申请查看本人的评审得分明细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予以告知,该行为就是对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的践行。
投诉事项2:泗阳县星光语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在质疑函中第二诉求是要求查看中标单位泗阳千纸鹤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和泗阳县残疾人儿童康复中心(实际经营场所)的消防验收材料,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回复“依据复议结果,所提供消防材料在评标和复议中,经评标委员会慎重研究确认符合要求”。该回复并未公示相关单位的消防验收材料。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于2023年1月16日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此项目分别于2月13日、3月7日、4月6日进行了网上开标皆因入围供应商不足三家作流标处理。4月19日被投诉人重新发布了招标文件,其中基建条件的消防要求与前三次一致,未作任何调整。具体内容为“★定点机构消防达标。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须提供前述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根据4月6日评标评委的电话口述,满足此项要求的供应商根本不足三家,同样的供应商同样的资质要求此次评标却顺利通过,所以泗阳县星光语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以上两家供应商经营场所的消防验收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有明确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属于儿童活动场所,所以应该参考此条例执行。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六款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消防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泗阳县星光语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以上两家供应商的消防验收材料并未侵犯他们的相关权益。
(二)投诉请求
1、泗阳县星光语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查看本单位在此次评标中的得分明细;
2、泗阳县星光语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查看评委回复依据以及上述两家中标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泗阳县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孤独症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076-1】,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23年4月19日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5月12日组织开评标,并最终确定泗阳千纸鹤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泗阳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泗阳县新起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泗阳县星光语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泗阳县星光语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2023年5月23日,本机关向投诉人送达《投诉书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补正,2023年5月24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补正材料,共计补正1个工作日。
针对投诉,本机关整理收集了泗阳县星光语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申辩材料,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审查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采购人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认为:
针对投诉1、我单位在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星光语质疑函后,立即向财政局政府采购主管科室及县交易中心采购科进行汇报,经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于2023年5月15日下午对星光语质疑内容(自身得分情况)进行了复核,复核意见为:本项目所得分值经评标委员会复核无误。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财政部条法司对“留言编号0884-3031746”回复意见,以及《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对于中标结果公告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在中标结果公告时已按上述法规规定对需公示内容进行了公告,并根据系统设置已在系统内告知了星光语自身的综合得分情况。
同时因供应商详细得分属于评标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对评标情况具有保密责任,无权公开。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评委复核结果,我单位于2023年5月17日对该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详见质疑回复函)。
针对投诉2:我单位在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星光语质疑函后,立即向财政局政府采购主管科室及县交易中心采购科进行汇报,经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于2023年5月15日下午对星光语质疑内容(自身得分情况)进行了复核,复核意见为:两家单位所提供的消防资料在评标中及复核中,经慎重研究确认符合招标及现行规定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以及《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对于中标结果公告的相关要求,星光语在质疑事项中要求公开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内容,我单位无权公开。
结合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针对投诉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评审得分明细并不在依法公开的范围内。针对投诉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相关材料并不在依法公开的范围内。
三、处理理由及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泗阳县星光语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宿迁市财政局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