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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泗财〔2023〕70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06-02  访问次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安徽养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百草街华纺新华城6#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葛建军  联系电话:13965018048

被投诉人1:泗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址:泗阳县西康路与北京路交汇处

联系人: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15051008900

被投诉人2: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泗阳县众兴街道桃园北路桃源山庄西门北侧

联系人: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15298330125

投诉人安徽养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2023年泗阳县小麦赤霉病防控项目分包八,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

080】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355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依法于202358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投诉人泗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登记证技术参数不符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为由将我方废标理由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于2023425日进行了开标,开标结束后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及评委以登记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我方废标。我单位2023426日书面提出质疑:我方提供的含腐殖酸水溶肥料登记证合法有效,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所投产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且该登记证登记范围需涵盖小麦

对于产品参数问题,我方产品参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该产品执行部颁强制性标准NY1106-2010(大量元素液体型),主要技术指标腐殖酸≥30g/L,大量元素(NP205K20至少包含两种)≥200g/L,招标文件要求产品参数腐殖酸≥40g/LN+K20≥200g/L,我方含腐殖酸水溶肥料登记证技术指标腐殖酸≥40g/LN+P205+K20≥200g/L,登记证产品类型和养分种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养分含量是最低标明值,属于区间值,并非定值。我国肥料管理制度采用的是登记证管理制度+标签管理制度相结合的肥料管理制度。企业生产的产品技术指标必须达到肥料登记证最低标明值,可以高于它,企业生产高于登记技术指标时需提供与标签参数对应的产品检测报告。

我方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证明我方肥料登记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并且产品参数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N+K20≥200g/L,这有我方投标文件中的肥料登记证、标签和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响应。

2023427日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质疑回复经评审委员会一致意见认为贵单位质疑不能成立

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故而向泗阳县财政局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缺少法律依据;质疑答复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事实依据: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3427日,就我方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答复内容缺少法律依据,质疑答复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二)投诉请求

1、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我方废标理由不成立,请求组织从事肥料登记和管理的行业权威专家复评;

2、重新认定采购结果。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2023年泗阳县小麦赤霉病防控项目分包八,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080,以询价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23420日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2023425日组织开评标,并最终确定江苏泰瑞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安徽养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3426日向泗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安徽养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355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

针对投诉,本机关整理收集了安徽养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申辩材料,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审查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采购人泗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认为:针对投诉1经咨询江苏省耕地质量与农业环境保护站肥料管理科,肥料登记证中的技术指标具有特定的含义,招标人采购的产品明确技术指标为N+K20≥200g/L”,特指不含磷,只含氮、钾的产品。而投诉人的肥料登记证技术指标为N+P205+K20≥200g/L,明显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即使检测结果N+K20≥200g/L”符合招标技术指标,但是产品中仍然含有磷,这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不符。

针对投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分包的采购文件中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中分包八的参数要求为加★的实质要求,根据采购文件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16点 无效标条款:16.5响应文件出现重大偏离,未对询价通知书进行实质性响应的;第22点,22.2符合性检查:依据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通知书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询价通知书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标。所谓重大偏离是指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所述主要货物种类、规格、参数等明显不满足询价通知书要求。重大偏离的认定须经询价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同意。该单位提供的技术参数明显与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不符,存在重大偏离。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要求评审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在采购文件中的“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九条 质疑与投诉”中已明确告知了投标人质疑与投诉的具体时限及途径。

结合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针对投诉1:采购人依照实际需求设置具体参数合理合法,本次采购中招标人采购的产品明确技术指标为“N+K20≥200g/L”,特指不含磷,只含氮、钾的产品,投诉人提供的产品中含有磷元素,确不符合招标人采购产品的需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我机关认同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结果江苏泰瑞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有效;针对投诉2: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依法投诉的权利”,相关内容应在质疑答复中写明。本机关在审查质疑答复材料时,发现被投诉人确实未在质疑答复中写明法律依据和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三、处理理由及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安徽养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宿迁市财政局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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