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
地址:宿迁市泗阳县人民北路远景时代6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曹志荣 联系电话:15896300009
被投诉人1:泗阳县乡村振兴局
地址:泗阳县市民中心
联系人:翁志花 联系电话:13852824026
被投诉人2: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泗阳县北京中路68号新天地商业广场2栋3楼
联系人:鲍琪 联系电话:18851292929
相关供应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
地址: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路名流广场A078幢13号
投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对2023-2025年度泗阳县缓解低收入人口因灾致贫保险项目(分包一),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003-1】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3年5月5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依法于2023年5月8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投诉人泗阳县乡村振兴局、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函答复不满意,认为原评委未严格按采购文件评分办法对中标人企业业绩、企业获奖进行打分,中标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此两项得分不准确。
事实依据:中标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业绩、企业获奖相关证明材料,企业业绩、企业获奖得分均应为0。另其组织架构状况为:1个县级支公司、3个乡镇营销服务部,信用报告得分为77.5分。按此其最高得分为100-6(业绩)-6(获奖)-0.45(信用报告)-1.5(组织架构状况)=86.05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得分85.34分,按此大地保险评分标准其他项扣分仅0.71分,不符合实际情况。
(1)从2023-2025年度泗阳县缓解低收入人口因灾致贫保险项目(分包一)中标结果公告中附件“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信息增设内容”中可见中标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提供企业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1、2022-2024年泗阳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仅提供中标通知书、合作协议未提供中标公告,按采购文件要求“1、同一项目不重复得分。提供上述项目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等原件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提供不全或提供的内容不能反映上述要求,本项不得分”此业绩不得分。
“2、泗阳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2020-2022年度定点保险服务项目”仅提供中标通知书、合作协议及一个无法打开的网址链接,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标公告原件扫描件,按采购文件要求“1、同一项目不重复得分。提供上述项目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等原件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提供不全或提供的内容不能反映上述要求,本项不得分”此业绩不得分。
“3、泗阳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2023-2025年度定点保险服务项目”仅提供中标通知书、合作协议未提供中标公告,按采购文件要求“1、同一项目不重复得分。提供上述项目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等原件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提供不全或提供的内容不能反映上述要求,本项不得分”此业绩不得分。
“4、2018年泗阳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合同签署时间为2018年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以来(以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合作保险项目承保经验”此业绩不得分。
“5、2019-2021年泗阳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合同签署时间为2018年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以来(以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合作保险项目承保经验”此业绩不得分。
“6、泗阳县交运客运有限公司公交车车辆保险采购项目”签署日期为2019年,仅提供中标通知书及保单缺少中标公告及协议且项目采购人为:泗阳县交通客运有限公司非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不满足采购文件“投标人自2020年以来(以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合作保险项目承保经验的,每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6分。注:1、同一项目不重复得分。提供上述项目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等原件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提供不全或提供的内容不能反映上述要求,本项不得分”的要求,此业绩不得分。
“7、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此业绩合同签署人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非投标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此业绩不得分。
“8、2020-2023年泗阳县桃价格指数保险”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项目协议,仅提供2017年政府相关发文,不符合采购文件“评分办法”中“企业业绩”的要求,此业绩不得分。
故中标人提供的8项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均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无法得分。
(2)从2023-2025年度泗阳县缓解低收入人口因灾致贫保险项目(分包一)中标结果公告中附件“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信息增设内容”中可见中标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提供企业获奖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1、企业获奖第1-6项、第13项获奖时间均在2020年之前,不符合采购文件“投标人2020年以来(以表彰文件发文日期或荣誉证书显示日期为准)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要求,不得分。
2、企业获奖第7、8、10、12项授奖单位均不满足采购文件“投标人2020年以来(以表彰文件发文日期或荣誉证书显示日期为准)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要求,不得分。
3、企业获奖第9、11项获奖主体均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非采购人。详见附件3宿迁银办[2021]12号、附件4宿豫政发[2022]17号。不得分。
4、企业获奖第1-5项、第9-13项仅提供奖牌,无法反馈中标人名称,不符合采购文件“投标人单位内部自行颁发的表彰不予认可;提供获奖证书或奖牌及相关发文原件扫描件,需能反应投标单位名称,颁奖时间等,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第6-8项获奖单位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非中标人。
故中标人提供的13项获奖材料均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无法得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二)投诉请求
1、重新组织评委严格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中标人企业业绩、企业获奖内容进行重新核查,以确定其得分是否准确;
2、要求中标人提供企业获奖第9、11项能反馈其名称的证明材料,如无法反馈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
3、暂停采购活动,待投诉处理结束后启动。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2023-2025年度泗阳县缓解低收入人口因灾致贫保险项目(分包一),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003-1】,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23年4月6日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4月26日组织开评标,并最终确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泗阳县乡村振兴局、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
针对投诉,本机关整理收集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提供的投诉申辩材料,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召开了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质证会,并审查了相关证明材料。
(一)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采购人泗阳县乡村振兴局、代理公司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认为:“2023-2025年度泗阳县缓解低收入人口因灾致贫保险项目(分包一)”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批准,于2023年 04月 06日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2023年04月26日09:00:00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2023年04月26日确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本项在成交结果发布后,于2023年4月27日14:08收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网上提交对本项中标结果的质疑函,2023年4月28日14:00我单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质疑的内容进行了复议。复议结果确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故质疑不成立。并在2023年4月28日17:20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对质疑内容回复的结果不满意,于2023年5月5日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出了投诉。2023年5月8日泗阳县财政局正式受理此次投诉事宜。
在本次招标过程中,我单位秉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实施本次招标事宜。
(二)相关供应商的陈述和申辩
相关供应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认为:
1、关于业绩部分中未提供中标项目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问题。
根据分包编号为E3213010313202304003-1的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二、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中“2、详细评审”所列“企业经营业绩、信誉”的“企业业绩”的评审标准“注:1、同一项目不重复得分。提供上述项目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等原件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提供不全或提供的内容不能反映上述要求,本项不得分”的表述,并未要求“须同时提供上述项目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等原件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即并未要求每个项目必须同时提供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三个材料。也就是说,投标人只要提供或者完整提供或者提供的内容能够反映企业符合该评审标准的三种材料中任一种或任两种或全部三种业绩材料均可。
2、关于相关荣誉中第九和第十一项虚假材料问题。
(1)企业获奖第九项“反洗钱考核评级A级单位”: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宿迁中心支行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银行、保险等非法人机构开展反洗钱分类评级工作,经综合评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被评定为“A级”单位。此荣誉真实可信,非虚假材料。该奖项有《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宿迁市非法人义务机构2020年反洗钱分类评级结果的通报》(宿迁银办〔2021〕12 号)为证。
(2)企业获奖第十一项“2021 年度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机构”:2021年,宿豫区人民政府为表彰先进,激励争先争优,对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机构及个人进行表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被评为“先进金融机构”,此荣誉为宿豫区政府颁发表彰,非虚假材料,该奖项有《宿豫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21年度财税审计金融暨国资监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宿豫政发〔2022〕17 号)为证。
上述两项荣誉均是相关市级政府部门或县区级政府对中国大地保险宿迁中心支公司全辖所有机构、部门和干部员工出色的内控管理和对全市经济社会所作出的贡献而获得的嘉奖。泗阳支公司作为中国大地保险宿迁中心支公司为服务泗阳县经济社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宿迁中心支公司获得的荣誉也同样属于泗阳支公司。没有泗阳支公司的内控合规和作出的贡献,宿迁中心支公司也不可能获得这两项殊荣。故我公司在投标时将这两个奖项作为泗阳支公司所获荣誉,并无不妥,更非虚假材料。
(三)本机关意见
此次投诉事项的争议焦点在于不同主体之间对招标文件和评分细则的理解存在偏差。在此情况下,本机关结合各方谈话及调查情况,认为:
1、在业绩认定方面,按照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投标人自2020年以来(以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合作保险项目承保经验的,每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6分。注:1、同一项目不重复得分。提供上述项目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等原件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提供不全或提供的内容不能反映上述要求,本项不得分”的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规定时间内的业绩材料,其中“项目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三者为采购过程中不同的三样文件,不能互相替代,应同时提供对应的原件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2、在荣誉认定方面,按照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投标人2020年以来(以表彰文件发文日期或荣誉证书显示日期为准)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和“投标人单位内部自行颁发的表彰不予认可;提供获奖证书或奖牌及相关发文原件扫描件,需能反应投标单位名称,颁奖时间等,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的,不得分”的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规定时间内的荣誉材料,包括证书或奖牌,其中提供奖牌的,应同时提供与所获奖牌相关的发文原件扫描件作为佐证资料。
根据上述标准,本机关对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审查,认为相关供应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的相关业绩和荣誉得分不准确。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三、处理理由及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宿迁市财政局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