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2023年5月17日收到你单位递交的关于沭阳第三高级中学厨房改造及餐具添置采购安装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3072-1)投诉函。经审查,发现投诉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需补齐补正和修改完善。本机关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投诉书补正通知书》并邮寄送达你单位(邮寄方式:EMS,运单号:1131168534495,物流运单显示5月19日9:52签收),通知你单位在收到补正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补齐补正和修改完善后的投诉材料送达本机关。截至2023年5月31日,本机关未收到补正材料,同日,本机关电话联系投诉书载明的联系人(联系电话:15651066858),确认其未向本机关邮寄或提交补正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沭阳县财政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