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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泗财〔2023〕75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06-26  访问次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泗阳艾迪幼儿托管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泗阳县北京中路东方现代城东北角门面楼2

法定代表人:庄彦    联系电话:15366953943

被投诉人: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泗阳县众兴镇长春路

联系人:刘楚宁    联系电话:0527-80703581

投诉人泗阳艾迪幼儿托管有限公司泗阳县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孤独症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076-1】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3519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依法于2023531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投诉人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泗阳县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孤独症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076-1中标定点机构(1泗阳千纸鹤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2、泗阳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3、泗阳县新起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场地不符合招标要求,只有土建一消,无符合儿童及残疾人要求的场地建设二次消防证明,不能作为中标定点机构。其中中标机构泗阳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中标场地与实际场地不符,虚假场地中标,中标地址在中医院院内,实际服务地址在众兴镇妇幼保健院东侧。

事实依据:此次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机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基本硬件建设第一条基建条件:★(1)定点机构消防达标。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须提供前述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2)定点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1)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场地资格要求附后)。

法律依据:根据《消防法》第10111258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814条:1、所有民办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开办、变更办学场址,以及到期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均须按规定向申办主管部门提交消防验收(检查、审核、备案)书面证明材料。2、民办教育机构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因此凡进行土建、装修、系统安装等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备案,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投诉请求

项目作流标处理,重新开标。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泗阳县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孤独症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076-1,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23419日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2023512日组织开评标,并最终确定泗阳千纸鹤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泗阳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泗阳县新起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泗阳艾迪幼儿托管有限公司2023512日向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泗阳艾迪幼儿托管有限公司2023522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2023523日,本机关向投诉人送达《投诉书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补正,2023525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补正材料,共计补正2个工作日。

针对投诉,本机关整理收集了泗阳艾迪幼儿托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申辩材料,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审查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采购人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认为:我单位在于2023515日收到泗阳艾迪质疑函,及时向财政局政府采购主管科室及县交易中心采购科进行汇报,经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于2023515日下午对相关质疑内容进行了复核,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为:“所提供相关消防资料在评标中及复议中,经研究确认符合招标文件及现行规定要求”。依据上述评委复核结果我单位于2023517日对该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详见质疑回复函)。

结合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又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从采购用途上而言,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的活动场地应属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即属于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且在本次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四、服务管理与考核(一)基本硬件建设 1、基建条件。★(1)定点机构消防达标。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须提供前述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明确要求,经招标确定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须满足上述消防条件,该项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因此,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提供符合“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消防验收材料。

经调查,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泗阳千纸鹤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泗阳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泗阳县新起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仅提供租赁原场所的消防验收材料,并未提供符合“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消防验收材料。

另经查,泗阳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提供的材料中包含与泗阳县中医院有限公司的房屋使用说明,该使用说明中明确该房屋仅用于残疾儿童康复场所。因该采购项目尚未到合同履行阶段,不能判定泗阳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对该采购项目的实际响应场地不在县中医院院内,即不能判定泗阳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虚假场地中标。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三、处理理由及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泗阳艾迪幼儿托管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泗阳千纸鹤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泗阳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泗阳县新起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请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宿迁市财政局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