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泗阳海豚湾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洋河路西侧金都尚品北门11栋商104商204,商105商205室,商106,商2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冬 联系电话:15351708128
被投诉人1: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泗阳县泗水古城商业街B区02栋3楼
联系方式:0527-85221718 18251059527
被投诉人2: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泗阳县众兴镇长春路
联系方式:0527-80703581
投诉人泗阳海豚湾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对泗阳县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孤独症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076-1】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依法于2023年5月31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投诉人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泗阳海豚湾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被投诉人对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残疾儿童定点康复-孤独症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中标结果进行质疑,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23年5月17日做出的质疑答复,现向我部门提出投诉。在质疑事项3中,被投诉人答复,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内容进行复议并出具复议意见,依据复议结果提供消防资料,在评标和复议中经评标委员会慎重研究确认符合要求。
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的“2023年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在已进行过三次招标,第一次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做流标处理,第二次有效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入围要求,流标。第三次为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流标。在2023年4月7日,以采购人对采购方案进行重大调整为由,决定终止本次采购活动。
重新开立了《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残疾儿童定点康复-孤独症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智力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残疾儿童定点康复-听力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三项招标。
其中在《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残疾儿童定点康复-孤独症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智力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中,关于“定点机构消防达标。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需提供前述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属于重大偏差。
但在评标时,《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智力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消防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流标。
《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残疾儿童定点康复-孤独症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却确定了中标人。
两个项目,采购需求中采用了同样的要求及标准,却给出了不一样的结论。
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可查询到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的并评标办法中采用业绩及荣誉奖项作为加分项的,都给予公示了。
(二)投诉请求
1、要求公示中标人企业业绩及荣誉奖项;
2、代理公司需告知我单位关于此次招标中的扣分情况;
3、同样的需求,同样的评分标准,但是结果截然不同。请评委严格把控,对照招标文件重新评审。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泗阳县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孤独症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076-1】,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23年4月19日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5月12日组织开评标,并最终确定泗阳千纸鹤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泗阳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泗阳县新起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泗阳海豚湾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泗阳海豚湾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2023年5月25日,本机关向投诉人送达《投诉书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补正,2023年5月29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补正材料,共计补正2个工作日。
针对投诉,本机关整理收集了泗阳海豚湾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申辩材料,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审查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认为:我单位在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海豚湾质疑函,第一时间向财政局政府采购主管科室及县交易中心采购科进行汇报,并经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于2023年5月15日下午对海豚湾质疑内容进行了复核,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为:“质疑3回复:所提供相关消防资料在评标中及复议中,经研究确认符合招标文件及现行规定要求;质疑4回复:其他项目流标或因投标人不满足要求而流标,本项目经评标委员会复核无误”,具体详见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财政部条法司对“留言编号0884-3031746”回复意见,以及《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对于中标结果公告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在中标结果公告时已按上述法规规定对需公开内容进行了公告,并根据系统设置已在系统内告知了海豚湾自身的综合得分情况。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评委复核结果,我单位于2023年5月17日对该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详见质疑回复函)。
同时因供应商详细得分属于评标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对评标情况具有保密责任,无权公开。
结合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又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从采购用途上而言,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的活动场地应属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即属于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且在本次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四、服务管理与考核(一)基本硬件建设 1、基建条件。★(1)定点机构消防达标。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须提供前述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明确要求,经招标确定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须满足上述消防条件,该项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因此,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提供符合“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消防验收材料。
经调查,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泗阳千纸鹤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泗阳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泗阳县新起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仅提供租赁原场所的消防验收材料,并未提供符合“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消防验收材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重新评审。”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该项目不属于法定应当重新评审的范围。
3、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中标人企业业绩及荣誉奖项和投标人的扣分情况并不在依法公开的范围内。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三、处理理由及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泗阳海豚湾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泗阳千纸鹤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泗阳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泗阳县新起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请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宿迁市财政局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