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泗洪县恒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泗洪县体育南路8-2号
法人代表:陈巍 联系电话:0527-86200811/15061456688
被投诉人1: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号
联系人:唐鉴 联系电话:18951295696
被投诉人2:泗阳县招投标中心评审专家:张修石、张培蕾、
孙波、徐淮、高珊
被投诉人3:泗阳县教育局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7号
投诉人泗洪县恒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对智慧吴江·泗阳县教师发展中心电脑教育教学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059-1】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依法于2023年6月14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投诉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泗阳县招投标中心评审专家、泗阳县教育局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虚假产品参数中标,投诉人泗洪县恒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及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主板:Intel H670系列及以上芯片组;双内存槽位;”。中标方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参数为B760,并标为正偏离。泗洪县恒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此项中标方提供参数为负偏离,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主板是电脑的核心配置,由低到高分别为B系列,H系列,Q系列。招标方要求主板型号为H670,中标方所投产品“同方超越E500”型号,官方显示主板为B760,为负偏离(并附上Intel官网链接和截图功能比较);
2、“招标要求:▲内存:8G DDR43200MHz内存”。中标方所投产品:同方超越E500-54011内存实际为8G DDR4 2666 MHz,为负偏离。证据如下:同方官网截图如下,其内存频率实际是8G DDR4 2666 MHz,内存MHz标准远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并附上官网链接和截图);
3、泗洪县恒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向泗阳县教育局就上述事项发起质疑后,评审专家:张修石、张培蕾、孙波、徐淮、高珊,仅以评标只看标书内容,没有义务判断标书内容是否真实,没有义务验看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为由驳回泗洪县恒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证据如下(质疑回复函部分内容):“根据质疑事项二所述内容我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复议,评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逐一核查,经核查,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应答,对质疑的内容无法证实属实性,无法判断中标单位涉嫌用虚假材料投标,评委会一致决定针对本项质疑保持原评审结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跟不能虚假投标,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投诉请求
1、中标方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用虚假资料投标,违反招标法,请求废弃其中标资格,并应追究相关责任。
2、追究原评审专家:张修石、张培蕾、孙波、徐淮、高珊,无视证据,评审不作为责任。废除其评审专家资格。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智慧吴江·泗阳县教师发展中心电脑教育教学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059-1】,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23年4月20日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5月25日组织开评标,并最终确定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泗洪县恒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泗阳县教育局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泗洪县恒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2023年6月7日,本机关向投诉人送达《投诉书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补正,2023年6月14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补正材料,共计补正3个工作日。
针对投诉,本机关整理收集了泗洪县恒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申辩材料,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审查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经与电脑生产厂家联系沟通,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一家专业计算机制造商,是“清华同方”品牌计算机产品的制造商。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特授权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其公司“清华同方”品牌计算机产品参与泗阳县教育局组织的智慧吴江泗阳县教师发展中心电脑教育教学装备采购项目招标活动,项目编号:E3213010313
202304059-1。作为产品制造商(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针对此项目做如下说明:(1)我司台式机Intel系列芯片组定位由高到低分别为Q系列,B系列,H系列,其中B760为Intel最新的兼容Intel 13代和12代CPU的系列芯片组,比H600系列(兼容Intel 12代CPU)的主板兼容性更强,性能更优。Intel官方将B760与H770列为同一级别Intel 700系列台式机芯片组,H670(Intel 600系列台式机芯片组)为H770的上一代产品,因此B760为H670系列及以上芯片组。我司提供的产品是完全满足主流以及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2)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项目交付产品以项目要求为准,本项目供货内存为8G DDR4 3200MHz。官网上产品介绍与本次交付产品不相同且不相关。(3)我司针对此项目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产品技术彩页,我司作为“清华同方”计算机产品制造商,确保该材料真实无误。(附所提供的产品技术彩页)
被投诉人泗阳县招投标中心评审专家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因此评标委员会只应当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客观评审。评标委员会没有司法鉴定职责和能力,也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在实际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第87号)令等相关配套法规条例进行评审。在本次采购项目中:(1)招标文件未对采购商品核心部件及其他部件参数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佐证材料,只是要求投标单位在响应偏离表中作出是否响应即可。中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参数均对招标文件的产品参数要求作出正偏离和无偏离响应,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招标文件未要求和未提供对投标单位所投产品参数查询的指定网址,因此评标委员会也没有权力去妄自扩大评审范围和深度揣摩其真实性。因此质疑单位提供的中标单位所投产品网站数据截图在招标文件中无依据可循。(3)评标委员会在接到质疑后,在代理公司及招标办的组织下对其质疑内容作出纸质情况说明,并对采购主体给出合理化建议。评标委员会在本次评审中以严谨的态度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条例客观、公正、公平进行评审。投诉人质疑中标单位使用产品虚假参数中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向采购主体和相关部门反映。
被投诉人泗阳县教育局认为:前期,我们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过程中,针对个别质疑,我们修改了招标文件并委托代理公司江苏京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质疑进行复议,并于6月1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
结合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对于主板的要求为“▲主板:Intel H670系列及以上芯片组”,并不单指投标人只能提供Intel H670系列的芯片组参与投标,使用Intel H670系列及以上的芯片组参与投标均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了解,中标方提供的台式机Intel系列芯片组定位由高到低分别为Q系列、B系列、H系列,同系列芯片组的等级可依照此排序来定位。但本次中标方提供的Intel B760系列的芯片组属于Intel 700系列台式机芯片组,招标文件中Intel H670系列的芯片组属于Intel600系列台式机芯片组,Intel700系列与Intel600系列并非同一系列的台式机芯片组,不能仅依靠芯片组由高到低的Q系列、B系列、H系列来定位。Intel官方将B760与H770列为同一级别Intel 700系列台式机芯片组,H670(Intel 600系列台式机芯片组)为H770的上一代产品,B760作为与H770同一级别的芯片组,也应为H670系列及以上芯片组。因此中标方使用B760系列芯片组参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本项参数的要求且不是负偏离,并不存在用虚假资料投标的情况。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可依据采购人的需求定制对应的商品以满足采购需求,具体产品参数会与产品宣传图有所区别。在本次采购中,中标方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的“清华同方”品牌计算机产品为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生产制造,根据调查阶段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提供的说明来看,该公司对本项目的供货产品内存为8G DDR4 3200MHz。因此官网上产品介绍与本次交付产品不相同且不相关,中标人提供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中“▲内存:8G DDR4 3200MHz 内存”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政府采购活动具有“书面”特征,因此本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客观评审合理合法。由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特殊性,投标人在投标时可以依据采购人的需求而定制参与投标的产品,因此不能完全以面向大众宣传的产品彩页或产品参数宣传页来确认投标人实际投标产品的参数。在本次质疑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不能依靠网络的产品宣传截图来判断被质疑对象是否有虚假响应的行为。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理由及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泗洪县恒源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宿迁市财政局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