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安徽颖新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32号丰乐·蜀湖湾15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敏敏
被投诉人1:泗洪县山河路实验学校
地址:泗洪县人民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钱军
被投诉人2: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人民南路凤临阁公寓1209室
法定代表人:唐灿根
相关供应商:一号广告泗洪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臻龙国际广场2005-2010室
法定代表人:宋欢
安徽颖新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泗洪县山河路实验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泗洪县山河路实验学校校园文化及景观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123-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 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信息不一致,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
2. 投标人业绩评审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 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要求,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标。
(二)投诉请求
取消中标供应商一号广告泗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号公司”)的中标资格。
二、审查情况
2023年5月31日,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6月21日,本项目评标并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一号公司。6月30日,投诉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7月4日,采购人对投诉人进行质疑答复。7月14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因对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并予以受理。7月18日,本机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一号公司分别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随后,采购人、代理机构、一号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8月8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补正期限届满未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补正9个工作日。8月 9日,本机关向一号公司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并于8月14日收到一号公司的回复材料。8月10日,本机关围绕投诉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了《专家论证意见》,共计1个工作日。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显示:“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企业经营业绩、信誉”“企业综合实力”显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2、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产品防腐蚀等级认证证书得1分。”
投诉人投诉称: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证书均为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吉人公司”)的认证证书,而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使用该制造商所生产制造的产品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信息完全不一致,为无效、虚假材料,骗取中标。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及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中“除辅助材料和设备(含以施工为主的条目、标明为定制的设备)之外的其它应该标明品牌和规格型号的设备,在响应文件中必须标明设备的品牌和规格型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苏州吉人公司所制造的产品是本次采购需求中以施工为主要条目的辅材,符合本项评审要求。且本项目采购标的共93项,中标供应商已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逐条填写。
一号公司提供答复称: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共93项,我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已按照采购清单中列明的货物逐条填写。我公司提供的苏州吉人公司的产品为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第27项“科学实验室1前后墙面装饰”、第36项“科学实验室2前后墙面装饰”、第49项“美术室1吊顶”、第58项“美术室2吊顶”中墙面或顶面所用的乳胶漆,此产品为以施工为主的条目中的辅助材料,所以无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进行列明。且苏州吉人公司为小微企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还超过了质疑范围,财政部门不应受理,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一号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已经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清单逐条列明采购货物名称及制造商等相关信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是对照投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明细报价表中产品信息可知投标人和投标产品制造商只有一号公司和佛山市九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九牛公司”)两家公司,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中主要部件、辅材明细表为空白,没有列出相关辅助材料生产商信息,根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企业经营业绩、信誉对企业综合实力要求,投标人只有提供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的上述证书,即提供一号公司或佛山九牛公司的上述证书方可得分,即使提供辅助材料生产商的上述证书也不能得分。因此投标人提供的苏州吉人公司的三份体系认证证书不能作为加分项。
经查,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为“中标商提供的三体系证书为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物清单中必须有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且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必须有该企业声明、相关信息。但中标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并未有该公司,我司认为无法响应‘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采购规定,不应得分’”;而投诉事项中“中标供应商一号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部分,明显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不符合投诉条件。
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中关于三体系证书不应得分的主张在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内,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只有提供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证书方可得分,但投标人提供的三份体系认证证书均系苏州吉人公司所属,而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细报价表中均未将苏州吉人公司作为产品的制造商。因此一号公司提供的苏州吉人公司的三份体系认证证书,不应得该评审项1分,该投诉事项中关于三体系证书不应得分的部分成立。
另查明,本项目综合评审得分排名前三名分别为:1、一号公司,95.13分;2、安徽颖新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93.22分;3、南京得江科技有限公司,92.04分。结合上述情况,扣除一号公司1分后,其得分为94.13分,仍为综合评审得分第一名。故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企业经营业绩、信誉”“企业业绩”显示: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有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投标人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报告,三者缺一不可。
投诉人投诉称:本项目主要采购需求是学校楼道、教室、办公室、校园文化景观装饰等,而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分别属于路口的广告牌制作施工和装修工程项目,二者具有很大区别,不能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予以加分。投标人业绩评审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投诉人的这一投诉事项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此项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承担过的类似项目业绩即可。通过比对采购文件中采购清单,中标单位提供的业绩材料符合此次采购文件要求的类似业绩要求。
一号公司提供答复称:业绩材料1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为:广告牌、宣传栏制作安装工程,与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第2、4、5、6、11、13、14、15、16、17、24、25等项)为类似项目,业绩材料2的主要工程内容为吊顶,强电、弱电改造等,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多项为类似项目,符合招标文件中的企业业绩要求。且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并未对此项业绩加分提出质疑,投诉事项超过质疑事项范围,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业绩1,大楼街道双沟东路与黄山北路造型广告牌暨楼尚新苑宣传栏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中的工程内容为广告牌、宣传栏制作安装工程,与招标文件采购内容中第2、4、24、25项等多项为类似项目,因此业绩1符合此次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业绩;业绩2,泗洪县魏营镇大调解中心装修工程合同协议中的工程内容为:5*5,铝方通吊顶110㎡,石膏板吊顶79.26㎡,强电、弱电改造1项等工程,与招标文件采购内容中第29、39、49、58等项等多项为类似项目,因此业绩2符合此次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业绩。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招标文件“企业业绩”评审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承担过的类似项目业绩即可,通过比对采购文件中采购清单与中标单位提供的业绩材料,业绩1广告牌、宣传栏制作安装工程与招标文件采购内容中第2、4、24、25项等多项为类似项目,业绩2装修工程与招标文件采购内容中第29、39、49、58等项等多项为类似项目。因此,业绩1和业绩2均符合此次采购文件要求的类似业绩要求。此外,结合评审档案,本机关也未发现业绩评审采取了不同的评审标准,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显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按要求提供投标声明及承诺函)。6项条件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诉人投诉称:一号公司并未查到有任何缴纳社保信息,不具备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其提供的《投标声明及承诺函》是虚假情况,因此一号公司不具备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标。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只需要按要求提供投标声明及承诺函即可,此项投标人提供了投标声明及承诺函则视为响应此项要求,无需再另外提供证明材料。本项目采购文件也并未单独要求投标人另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且一号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其公司员工均为兼职人员或退休返聘人员,依法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一号公司提供答复称:“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在投标时只需提供承诺函即可,无需再提供承诺函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且我公司属于小微企业,项目组成员都为临时组织,公司员工均为兼职人员或退休返聘人员,依法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我公司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诉事项3不成立。”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6项条件只需要按要求提供投标声明及承诺函即可,此项投标人提供了投标声明及承诺函则视为响应此项要求,无需再另外提供证明材料。此外,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要求项目组成员均具有缴纳社保保障资金的记录。一号公司在答复中称,项目组成员均为兼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并向本机关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和其他项目组成员的身份信息、兼职说明,并未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一号公司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也无法证明其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标,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1中关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部分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三体系证书不应得分的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3均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