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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财购〔2023〕9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08-07  访问次数:

投诉人:盐城鼎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射阳县解放路133号第1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丁继阳

被投诉人:江苏省泗洪中学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泗州东大街3

法定代表人:蔡敦安

 

盐城鼎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江苏省泗洪中学(以下简称采购人)、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江苏省泗洪中学5号教学楼设备采购项目分包2(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304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审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

1. 该项目核心产品A1-33-34主讲端智能云盒(含主讲端交互软件)为《江苏省202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此次项目的代理机构为社会代理机构,不具备代理该项目的资格。

2. 招标文件关于供应商需要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要求,与该项目履行不具有关联性。

3. 招标文件关于提供教室云盒3C认证证书、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认证的要求,违反了法律法规。

4. 招标文件关于智能云盒制造产生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与项目的履行不具有关联性

5. 招标文件关于提供教室云盒3C认证证书的要求,违反了法律法规。

(二)投诉请求

删除投诉事项中违规条款,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二、审查情况

2023528日,项目发布招标66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69日,采购人对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619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619日,本机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随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本机关分别于718日、725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本机关于82日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共计补正12个工作日。本机关分别于713日、83围绕投诉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了《专家论证意见》,共计2个工作日。

(一)关于核心产品A1-33-34主讲端智能云盒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品目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显示:A1-33-34主讲端智能云盒(含主讲端交互系统软件)为本项目的核心设备;A1-33主讲端智能云盒技术参数包括操作系统、CPU、内置存储、视频输出……A1-34主讲端交互系统软件包括软件遥控器、屏幕工具条、支持设备的有线接入、支持三大类公有传输协议投屏、手写板、支持16路投屏终端同步显示……

投诉人投诉称:该项目核心产品A1-33-34主讲端智能云盒(含主讲端交互软件)为《江苏省202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此次项目的代理机构为社会代理机构,不具备代理该项目的资格。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根据《财政部关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的规定,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釆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釆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该项目采购的主讲端智能云盒(含主讲端交互系统软件)主要包含软件遥控器、屏幕工具条、软件支持设备的有线接入、支持三大类公有传输协议投屏等该产品为软硬一体化产品,其软件为专用软件不属于《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苏财购〔202292)中规定的计算机软件、软件开发服务等,不属于必须进行集中采购品目。

本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为,该项目于2023528日发布招标公告,不适用投诉人所称的《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该项目核心产品主讲端智能云盒(含主讲端交互系统软件) 为软硬一体化产品包含的软件内容属于专用软件,不属于《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品目,投诉人针对该投诉事项未也向本机关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故该项目核心产品不属于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品目。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提供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要求,是否与项目履行具有关联性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显示:A1-05录播主机管理系统软件、A1-06多媒体导播控制平台软件均要求,投标时需上传智慧教育录播主机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原件扫描件。

投诉人投诉称:采购人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明显采购无关,此行为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项。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软件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供应商的研发能力,与项目的质量相关。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软件著作权证书可以有效的证明软件产品的所有权以及在项目中使用的合法性,与项目的履行具有一定关联性。

本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为,该投诉事项中涉及的录播主机管理系统软件、多媒体导播控制平台软件均为软件产品,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可以证明软件产品的所有权以及在项目中使用的合法性,可以保障项目的履行,故该要求与该项目合同的履行具有关联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此外,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要求,并不存在投诉人所称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项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规定:标部分为实质性响应部分,不接受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显示:A1-17教室云盒,教室云盒产品要求具有3C认证,提供相关证书(提供扫描件)。该要求为实质性条款。

投诉人投诉称:招标文件关于上述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违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教室云盒是由硬件和配套电源组成的,属于移动用户端和电源产品设备,两个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的产品。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结合项目的采购需求,A1-17教室云盒在非通信运营商管理的维护的机房内使用,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对语音、图像、数据进行双向传递的多媒体终端产品,可以进行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终端、信息点播终端、会议视频多点控制单元,因此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第八类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多媒体终端(1609),但根据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已将多媒体终端(1609)剔除,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A1-17教室云盒需要的电源需要3C强制性认证,但是电源与设备本身可分割,A1-17教室云盒本身不需要强制性认证,因此A1-17教室云盒不需要提供国家强制性3C认证证书。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提供教室云盒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为无效投标;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该项目采购的A1-17教室云盒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第八类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多媒体终端(1609),根据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的规定,多媒体终端已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并且采购人所称的教室云盒配套使用的电源与设备是可分割的,教室云盒设备本身不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故教室云盒不属于必须进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该项目关于提供教室云盒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实质性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四)关于提供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是否与项目履行具有关联性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显示:A1-33主讲端智能云盒,智能云盒制造厂商具有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符合标准(提供扫描件)。

投诉人投诉称:上述招标文件中相关ISO体系认证证书,只能证明供应商的内部质量等,不能直接评价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合格,相关ISO体系认证证书与项目没有关联性,属于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项。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正式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评定,评定合格的由第三方机构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给予注册公布,以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或有能力按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产品的活动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可有效保护信息资源,保护信息化进程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两个体系认证证书与合同履行具有关联性。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对制造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的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对制造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信息安全的认证,能够在一定程度保障其产品的质量和信息安全性,与项目履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本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为,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作为项目需求,与成交产品制造商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能力、信息安全和服务能力等相关,与合同履行相关。经审查上述两份体系认证证书的取得条件,未发现对企业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经营年限、业绩进行限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此外,要求供应商提供两份体系认证证书,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要求,并不存在投诉人所称将未在项目需求中列明的技术要求、商务条件作为评分项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3AAA级企业信用等级、投诉事项5主讲端智能云盒是否需具有3C认证的问题。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关于投诉事项3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认证、以及投诉事项5主讲端智能云盒是否需具有3C认证的事项,投诉人在提起前均未经依法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该两项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3中对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要求的投诉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3中对AAA级企业信用等级、投诉事项5中对主讲端智能云盒是否需具有3C认证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其他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另查明,该项目于2023528日发布招标公告后,未组织开评标;于619日发布废标公告;于620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简便高效原则,本机关不应再作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该项目已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再作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

二、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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