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宿财购〔2023〕32号
投诉人:量子数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宋仲伟
授权代表:刘佳宇
被投诉人:
1.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太湖路181号人防大楼
联系人:刘星
2.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889号便民方舟2号楼
联系人:严函
相关供应商: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东岳大街527号
投诉人对“宿迁市数字信用赋能平台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096-1)的投诉,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3年7月6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投诉该项目未公示成交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
2.投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关于“山东省信用信息平台”的获奖证明,与佐证资料在时间逻辑上严重不符,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
3.投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关于“昆明市信用信息平台”的获奖证明,与佐证资料在时间逻辑上严重不符。另外质疑答复引用了响应文件以外的证明资料,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
4.投诉未完整公示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信息,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
5.投诉成交供应商部分业绩证明资料,存在同一时间段的两个项目使用同一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涉嫌虚假证明,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
6.投诉成交公告信息未完整反映成交供应商社保证明资料,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
7.投诉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质疑答复超期。
(二)投诉请求
1.请求公开所有参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
2.认定成交供应商成交无效;
3.请求公开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在“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以及“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可信电子文件验真平台”查询结果;
4.请求核实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同时参与项目周期高度重叠且地域跨度大的两项目经验证明,并核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论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开。
二、审查情况
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于2023年5月17日发布该项目磋商公告,于5月31日组织磋商活动,于6月1日确定成交供应商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潮公司”),后于6月19日发布合同公告。6月6日,量子数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子数聚”)提出质疑。采购人组织磋商小组协助答疑,形成《评审复核意见说明》,于6月13日对质疑进行答复。量子数聚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6月21日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本机关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要求,本机关于当日通过系统通知其补正,并通过邮政EMS寄出《补正通知书》。7月6日,本机关收到量子数聚提交的补正后书面投诉材料,经审查依法受理投诉。
2023年7月11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均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复材料及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投诉答复”)提交本机关。
为保证投诉处理客观、科学,本机关于2023年8月7日组织该项目专家论证会,并形成《论证会意见》,耗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根据调查审查情况,投诉人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其他投诉均不能成立。
另查明,该项目已于2023年6月16日签订合同。根据采购人、浪潮公司提交的《投诉答复》,该项目合同已经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一)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投诉人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