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苏利特沃尔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大厦516-8室
法定代表人:赵辉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泗洪县行政审批局移交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发现江苏利特沃尔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特沃尔公司”)涉嫌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本机关遂于2023年5月8日予以立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现查明,2021年5月18日,泗洪县2020年水稻绿色高质高效创建项目分包七(二次)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发布询价通知书,采购金额30万元,采购人为泗洪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为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2021年5月25日,该项目询价并发布成交公告,利特沃尔公司为成交候选人,成交品牌为稻安醇30%稻瘟.戊唑醇悬浮剂。6月2日,采购人与利特沃尔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标的为稻安醇30%稻瘟·戊唑醇悬浮剂。后该产品生产厂商湖南大方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公司”)发来样品,其品牌与利特沃尔公司响应时不一致。本机关经调查发现,利特沃尔公司响应时所投产品品牌为“稻安醇”,而其生产厂商大方公司实际能够提供的产品品牌为“稻粒峰”,无法提供“稻安醇”品牌的30%稻瘟·戊唑醇悬浮剂。采购人不同意将品牌更换为“稻粒峰”。2021年6月8日,利特沃尔公司向采购人递交弃标函,终止了该项目合同的履行。2023年5月17日,本机关对利特沃尔公司授权代表顾明亮进行询问,并形成了《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有利特沃尔公司的《弃标函》、代理机构的《情况说明》《询价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的《处理意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大方公司的《证明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利特沃尔公司在该项目响应文件中明确填写了产品品牌为“稻安醇”,该项目结果公告和政府采购合同中亦明确中标品牌为“稻安醇”,利特沃尔公司应当按照其响应文件和合同约定提供“稻安醇”品牌产品。但在履约过程中,利特沃尔公司以响应时笔误为由主张仅能提供“稻粒峰”品牌的30%稻瘟.戊唑醇悬浮剂,并主张按照该品牌进行履约,实质上系要求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变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此外,在未得到采购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利特沃尔公司提交了《弃标函》,放弃中标资格的同时亦终止了该项目合同的履行,属于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处罚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处罚,理由为其已与采购人已达成和解,弃标未对采购人造成损失;市场上无法找到品牌与生产厂家完全一致的产品),采购人不愿更换品牌,故其被迫终止合同,并非擅自终止。同时,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为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8月1日对采购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形成了《询问笔录》。采购人在《询问笔录》中称:1、利特沃尔公司未按照原合同履行,给采购人造成明显影响,对项目区的种植主体田间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实际损失金额无法统计;2、利特沃尔公司递交《弃标函》前未经过采购人同意;3、利特沃尔公司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经审查认为:1、当事人所陈述的已与采购人达成和解、未对采购人造成损失均无证据证明,且被采购人否认,与事实不符;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行为。因此,当事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对其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综上所述,本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上述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元整(小写¥ :1500.00);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泗洪县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泗洪县财政局
2023年 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