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信息公告
一、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5100
二、项目名称:宿迁高新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创意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左都美
被投诉人1: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开发大道商务中心1号
联系人:朱家鸣
被投诉人2:江苏华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府前小区44排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刘艳
相关供应商: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保定市天鹅中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利峰
四、投诉内容与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对提供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荣誉”不给予得分进行投诉。
(二)投诉请求
恳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企业荣誉”(奖项)进行重新评分。
五、调查情况
“宿迁高新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5100)”代理机构江苏华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发布采购公告, 6月19日开标,6月21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6月25日,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6月28日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3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4日收到投诉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于7月5日分别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发送答复通知及投诉书副本,同时发送项目暂停通知(暂停期限自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8月3日),7月6日向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答复通知及投诉书副本。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均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材料。2023年7月28日,本机关组织该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论证,并形成了《宿迁高新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专家论证会会议记录》。目前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关于“投诉事项:对我公司提供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荣誉’不给予得分”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企业荣誉”的得分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获奖时间为准)以来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或奖项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10分”,“行政主管部门”是个统称,具体指主管某个方面的政府部门。招标文件对该评分要求并未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限定,也未对表彰、通报表扬或奖项的类别做任何限定,因此,任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任何表彰、通报表扬或奖项都满足要求。其提供的奖项中有27项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6项为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颁发单位均为行政主管部门,且有超过10项与本次招标项目(根据宿迁市市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宿迁市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传发〔2022〕65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建城(2021)7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本次招标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实施)类似或相关,均满足招标文件“企业荣誉”评分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通报表扬或奖项”要求。但评标专家组在初次评标及质疑后重新评审中,均以其提供的奖项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而未给予其应得的分数。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认为:本项目资质要求是“投标人须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同时包含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和工程测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为测绘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故对“企业荣誉”评分项里的奖项应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准。
相关供应商认为:测绘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分是自然资源部,住建部并不是测绘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故住建部(住建厅)颁发的奖项不应计算得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专家评委对此认定处理无误。
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目资质要求是“投标人须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同时包含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和工程测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为测绘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根据项目特点及合同履行是否相关,故对“企业荣誉”评分项里的奖项应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准,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主管部门”具体是谁,容易引起误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本机关调取了投诉书、招标文件、投诉人投标文件、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复材料及《宿迁高新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专家论证会会议记录》及原评标资料等证据材料,经审查:
本案争议焦点为投诉人提交的“企业荣誉”证明材料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解决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确定招标文件中“企业荣誉”的评审标准。本机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提交的“企业荣誉”中奖项进行专家论证,在论证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企业荣誉”评审标准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根据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和专家论证意见,各方对本项目中“企业荣誉”的理解确实存在分歧。评标委员会在项目评审时未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问题,但在专家论证中提出了该问题,本机关予以采纳。因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导致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综上,本机关认为,因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无法判定其是否得分,故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投诉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其影响采购结果,原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