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财购罚〔2023〕7号
当事人:医专(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FBN55
地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4楼1833室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医专公司在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SPECT-CT维保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2.医专公司的《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SPECT-CT维保服务项目响应文件》、《弃标函》;
3.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关于SPECT-CT维保服务项目的自查报告》;
4.安庆市立医院的《关于SPECT维保服务的函复》、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的《对<关于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SPECT-CT维保服务项目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的函>的回复函》、达州市中心医院的《关于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函的回复》;
5.医专公司回复的《宿迁市财政局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说明函》、《申请函》;
6.《宿迁市财政局询问笔录》。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4日向医专公司电子送达《宿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医专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医专公司于9月19日向本机关电子送达《接受函》,表示认可本机关处罚决定。在规定时间内,本机关未收到医专公司陈述、申辩意见材料,也未收到医专公司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医专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与安庆市立医院签订的《SPECT设备维保服务合同》”、“与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签订的《医疗设备维修保养(技术保修)合同》”和“与达州市中心医院签订的《设备维保服务合同》”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资料。医专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上述情形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结合医专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60万元(陆拾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3000元(叁仟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医专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账户: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XXX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医专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