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江苏有迈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213号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9768号
法定代表人:陶婷婷
被投诉人1:泗洪县教育局
地址:宿迁市泗洪县青阳街道洪泽湖东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纪洪奎
被投诉人2: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人民南路凤临阁公寓1209室
法定代表人:唐灿根
相关供应商:南京善跑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19号舜禹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单杰
江苏有迈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泗洪县教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泗洪马拉松赛事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6070-1,以下简称 “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 成交供应商南京善跑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跑公司”)提供的业绩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如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表述不明造成理解有歧义,应当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
2. 善跑公司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二)投诉请求
取消善跑公司的成交资格,重新开评标。
二、审查情况
该项目于2023年6月18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于6月29日发布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善跑公司。6月29日,投诉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7月4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投诉人进行质疑答复。7月14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因对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向善跑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善跑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材料。
本机关分别于2023年8月21日、9月19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补正期限届满均未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共计29个工作日。
2023年8月29日,本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共计1个工作日。
2023年9月22日,本机关围绕投诉事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论证,并形成了《专家论证意见》。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评标办法”中显示: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运营过的单场马拉松赛事现金赞助在20万及以上的赞助协议,每提供1份得一分,最高得8分。第四部分“采购需求”显示:供应商负责承担2023泗洪马拉松的赛事策划、赛事注册认证(含费用)、品牌定位和推广、市场开发……赛事奖金……医疗救援等……
投诉人投诉称:上述评分项应当理解为一场赛事的赞助协议算一个,而不是同一个赛事的不同赞助协议都算,投诉人于提交响应文件前曾电话咨询过采购人该评分项,采购人给出的解释为不同赛事赞助金额在20万及以上的赞助协议,故善跑公司提供的同一个赛事的不同赞助协议,不能得8分;如因竞争性磋商文件表述不明造成歧义的情况,应当修改文件重新招标。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上述评审因素是考察投标人在一场赛事中拉取多个赞助的能力,投诉人的理解是错误的,采购人只有考察投标人能为泗洪马拉松赛事拉取多少个20万及以上的赞助才有意义,而考察投标人能为泗洪马拉松赛事拉取一个20万的赞助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同一赛事只要取得一个20万元以上的赞助,就可得1分,最高8分;投诉人称投标前咨询过采购人,但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布的经采购人授权的三个联系电话均未接到类似咨询,如果投诉人从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均是未经授权、无效的。
善跑公司提供答复称:善跑公司认为单场马拉松赛事赞助协议是指一场马拉松赛事的不同赞助协议,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8份20万及以上的赞助协议。
经审查善跑公司的响应文件,善跑公司提供了8份20万及以上的2023年保定马拉松现金赞助协议。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经原评标委员会论证,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运营过的单场马拉松赛事现金赞助在20万及以上的赞助协议,每提供1份得一分,最高8分,此评分项设置合理,因单场马拉松赛事会存在多个赞助,并不是一个赛事只能有1个赞助,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的标准是20万及以上的赞助协议个数,无论是不是同一个赛事,只要供应商能提供1个20万及以上的赞助协议即可加分,供应商在同一赛事中签约更多的赞助协议更能体现供应商的赛事运营能力,故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存在理解歧义,且该项目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马拉松赛事现金赞助均满足单场20万及以上的赞助协议要求,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标准,因此可以得到8分。
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向投诉人邮寄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曾向采购人电话咨询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的证据材料,投诉人在补正期间未提供任何答复材料。
本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经审查认为:1、该项目成交供应商需承担2023年泗洪马拉松的赛事策划、市场开发、品牌定位与推广、赛事奖金等,该评分项考察是供应商在马拉松赛事中,能够提供多少份20万及以上的赞助协议,即考察供应商对2023年泗洪马拉松赛事的运营能力,单场马拉松赛事会存在多个赞助,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的标准是20万及以上的赞助协议个数,故供应商能提供1个20万及以上的赞助协议即可加分,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存在理解歧义,且供应商在同一赛事中签约更多的赞助协议更能体现供应商的赛事运营能力;2、经审查善跑公司的响应文件,其提供了8份20万及以上的2023年保定马拉松现金赞助协议,符合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此外,投诉人关于“其曾向采购人电话咨询,采购人答复不同赛事赞助金额在20万及以上的赞助协议”的主张,未向本机关提供任何事实依据,故该主张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本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相关事实或者调查线索。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部分“评标办法”中显示:投标人拟派该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中具有中国田径协会颁发的马拉松竞赛组织管理证书,并通过2022年继续教育培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1分,本项最高得5分;注:上述项目组成员必须为本单位员工,需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投诉人投诉称:善跑公司的响应文件中缺少5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相关材料,该项目结果公告中未公示善跑公司提供的5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经核实,善跑科技按要求上传了5人2023年1月1日以来的社保缴纳材料,材料真实有效,社保材料无公示必要。
善跑公司提供答复称:善跑公司已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郝志程、高鹏、孔繁磊、刘飞、闫梦海五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的社保证明材料。
经审查善跑公司的响应文件,善跑公司提供郝志程、高鹏、孔繁磊、刘飞、闫梦海五人自2023年1月至5月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为善跑公司)。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经原评标委员会核查成交单位南京善跑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成交单位响应文件中已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项目组成员郝志程、高鹏、孔繁磊、刘飞、闫梦海5人2023年1月1日以来连续5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本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经审查认为:1、善跑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郝志程、高鹏、孔繁磊、刘飞、闫梦海五人自2023年1月至5月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为善跑公司),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成交结果公告内容不包括供应商的具体得分材料,即该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无需公告善跑公司提供的相关社保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