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富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淮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定祥
联系电话:13801407972
授权代表:徐锦越
联系电话:18751280110
地址: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东城村高墩组150号
被投诉人1:中天志远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泗阳县众兴街道繁荣中路33-11号
联系人:吴美霞
联系电话:13951393023
被投诉人2:泗阳县教育局
地址: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0号
联系人:于浩
联系电话:13851362211
相关供应商: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路8号恒生科技园二区19
幢2号301室
联系人:杨华
投诉人江苏富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对泗阳县2023年30所学校卫生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8001-1】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依法于2023年9月11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投诉人中天志远咨询有限公司、泗阳县教育局、相关供应商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不具备中标人资格。
事实依据:根据项目结果公告附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类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标的名称正确填写的是采购清单里面的产品名称,而不是项目名称。(2)制造商应该为产品对应生产厂家,而不是空白不填写。(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该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数据“从业人员8人”,应当属于“微型企业”,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为中型企业。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其中标无效,并追究相应责任。(附项目结果公告附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图)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响应,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不具备中标人资格。
事实依据:根据2023年8月23日发布的结果公告附件《明细报价表》显示,“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急救箱”、“敷料缸”、“镊子”、“紫外线灯”、“污物桶”、“利器盒”、“开口器”和“医疗废弃污物桶”等产品的“产地”均显示为“国产”。
首先,“国产”并不是行政区域的表述方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产地为产品生产制造所在的行政区划名称。在中国境内,行政区划的表述主要有“中国”、“XX省”、“XX市”、“XX县”等,并没有所谓“国产”的表述。因此,中标供应商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上述产品标识为“国产”属于未标识,未填写产品产地,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性审查不应当通过。
其次,根据《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地指某国家或地区,例如,我国出口产品上面标识为“Made in China”,内销产品上面标识详细的地址。均没有“国产”的标识。根据《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产品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综上,中标供应商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报价明细表》,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应当判定无效投标,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不具备投标人资格,自然无法成为中标人。请依法取消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人资格。
被投诉人答复称“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需求响应招标文件无偏离,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本次招标文件中并无对产地的明确到省市或行政区县的表述要求”,但《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九条和《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十八条等法律中对“产地”的标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中标单位填写“产地”为“国产”属于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判定无效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
法律依据:1.《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2.《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十八条:生产者标识产品的产地应当真实。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明细报价表中诊察椅子的规格为:240*340*450,招标文件要求规格是:45*47*80cm。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不具备中标人资格。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 二、技术参数”(附图)
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附件(附图)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六、开标、资格审查、评标程序 27、评标程序:“27.1 符合性检查: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所谓重大偏离是指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述设备质量、技术规格、数量、交货期和服务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重大偏离的认定须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中明确规定设备的“技术规格”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于重大偏离,存在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因此,中标单位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投产品诊察椅子的规格存在重大偏离,应当为无效标,取消其中标资格。但被投诉人答复此为“细微偏差”,明显与采购文件的规定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4:中标单位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明细报价表中第14页加盖公章处空白,没有按照要求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附件(附图)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4投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之处,应按要求加盖投标人数字证书的电子签章。其他需要盖章但未明确要求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可按要求加盖公章后上传材料电子件或直接加盖电子签章”中明确规定“投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之处,应按要求加盖投标人数字证书的电子签章”,但中标单位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明细报价表中第14页要求加盖电子签章之处为空白。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情形:“(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和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五、无效标、废标、串通投标认定条款 17、无效投标条款 17.3投标文件签署、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规定,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应当投标无效,取消其中标资格。
被投诉人答复称:“中标单位的明细报价表中多处加盖了企业公章,不是没有加盖企业公章,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九条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单位明细报价表盖章有效,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盖章要求”,中标单位虽多处加盖了企业公章,但明细报价表中第 14 页要求加盖电子签章之处为空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属于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二)投诉请求
取消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泗阳县2023年30所学校卫生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8001-1】,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23年8月1日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8月22日组织开评标,并最终确定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江苏富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向中天志远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江苏富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2023年8月30日,本机关向投诉人送达《投诉书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补正,2023年9月8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补正材料,共计补正7个工作日。
针对投诉,本机关整理收集了江苏富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申辩材料,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审查了相关证明材料。
(一)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采购人泗阳县教育局、代理公司中天志远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单位于2023 年9月11日收到贵单位关于“泗阳县2023年30所学校卫生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送达通知书,现就投诉事项作如下说明: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不具备中标人资格。
说明1:对于此项投诉事项,采购人已于 2023年8月29日就此回复过“本项目是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证明所投产品是小微企业生产,故中标供应商本次评标中未享受小微企业折扣,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均未明确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规范作为无效标处理。”,且中标人的声明函中未标明所投标的的产品是自己单位生产(具体详见附件1),故不存在投诉人所述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响应,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不具备中标人资格。
说明2: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需求响应招标文件无偏离,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首先,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标注所投产品的品牌,依据该产品品牌,完全可以清楚说明产地。投诉方也在《投诉书》中引用《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十八条:生产者标识产品的产地应当真实,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依据上述两条规定,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明确标注所投产品的品牌,完全可以追溯产地。其次,本次招标文件中并无对“产品产地”要求明确到省市或行政区县的表述要求。且投诉人引用的《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内容针对生产企业需在其所生产的产品内外包装,说明书或铭牌上的标注要求,也就是产品可以合格出厂销售的要求。本次招标文件中并无对产地的明确到省市或行政区县的表述要求。中标人明细报价表中填写的产地“国产”,经原评标委员会认定产地“国产”符合招标文件填写要求,不属于未对招标文件作出明确响应。
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明细报价表中诊察椅子的规格为:240*340*450,招标文件要求规格是:45*47*80cm。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不具备中标人资格。
说明3: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响应明确要求,如出现负偏离是扣分,未规定“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的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投诉人所阐述的重大偏离是投标文件中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偏离表及明细报价表中,诊察椅技术响应偏离表一栏及明细报价表中规格均响应为“45*47*80cm”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见附件2中标人技术响应偏离表),中标单位填写的“规格为:240*340*450”经原评标委员复议后仍属于细微偏差,不属于投诉人所述的重大偏离范围,中标人不作为无效标处理。
投诉事项4:中标单位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明细报价表中第14页加盖公章处空白,没有按照要求加盖公章。
说明4:投标文件上要求加盖公章的目的是要求投标人对所投投标文件内容予以法律意义上的确认!中标单位虽然未在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第14页要求加盖电子公章处盖章,但是,在明细报价表中多处加盖了企业公章、法人签章,盖章位置瑕疵不影响其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认可,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九条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单位明细报价表盖章有效,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盖章要求。故本条质疑不成立。
综上,本单位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相关供应商的陈述和申辩
相关供应商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认为:
本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贵单位关于“泗阳县2023年30所学校卫生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送达通知书,现就投诉事项回复如下:
回复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模板,我公司理解为:本次项目涉及产品近三十种,不适合逐一列举,故由我公司作为供应商来界定是否为小微企业。于是根据最新版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第四条,我公司认为符合中型企业的条件,故填写为“中型企业”。我公司是否符合加分项应由贵公司和评委决定,如不符合加分条件按评分标准,不享受加分即可,投诉方无理由亦无权对我司要求进行无效标处理。(投诉人引用的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已于 2017 年废止)。由此,我公司认为依此判定我方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规范从而作为无效标处理,有失妥当。
回复2:针对《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和《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十八条:生产者标识产品的产地应当真实。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对上述规定,我公司咨询了专业人士:此种要求是针对生产企业需在其所生产的产品内外包装,说明书或铭牌上的标注要求。但该规定并不强制适用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况且,本次招标文件细则中,也并无对产地的明确到省市或行政区县的表述要求。我公司承诺中标后所供的产品均符合上述规定。至于本次报价明细表上,我公司所填报产品,均已明确品牌,但考虑到部分生产商会在多地有生产基地或合作企业,会出现同一厂商同一品牌同一质量标准的产品出自不同产地的情况,类似于常见的青岛啤酒,大众汽车等等,故我方在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后,填写“国产”。且我公司在多次类似招标中,也如此表述,无一次被提出异议。该标注方式我们认为符合要求。
回复3: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偏离表及明细报价表中,诊察椅技术响应偏离表一栏及明细报价表中规格均响应为“45*47*80cm”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响应偏离表中的参数即为我公司的真实本意表现,如若中标,我公司承诺将会严格按照技术响应偏离表中的参数进行产品配置。
回复4:盖章的目的是要求投标人对标书内容予以法律意义上的确认。我公司在明细报价表中多处加盖了企业公章。体现了我公司对本次投标的真实意愿。本次投标为在线投标的电子标书,我方人员在制作标书时采用了平台提供的“批量盖章”功能。所有盖章位置皆为固定位置,并非我公司人员忘记加盖公章。且在法人签章的位置,并列盖有公章,盖章位置的瑕疵不影响对投标内容的认可,我公司认为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九条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三)本机关意见
本机关结合各方谈话及调查情况,认为: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经查阅招标文件,本次招标并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采购,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关于报价分的评审标准:“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投标,对其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中标的必要条件,本次采购活动中,中标供应商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为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并不享受投标报价扣除政策,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骗取或谋取中标的主观故意。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并未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二、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2、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首先按照下列指标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为无效标,不再参与评审(附表,表中符合性审查因素如下: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报价、技术标准和要求、其他)”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符合性审查必要因素,招标文件中并未表示上述情况属于无效标情形。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是无效投标情形,不影响该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2.投诉人所提出的《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相关条款所指产品标签是指应当标注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或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经查阅招标文件,关于产地的表述不是招标文件中关于“符合性审查”的必要因素,招标文件中也无对产地需要明确到省市或行政区县的表述要求。根据中标供应商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报价明细表,该供应商所填报的产品均已明确品牌,确有同一厂商同一品牌同一质量标准的产品出自不同产地的可能,并非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也并未表示上述情况属于无效标情形。
3.经审阅项目公告附件中标供应商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报价明细表,第18条诊察椅子在“技术参数”一栏中填写的内容为“规格45*47*80cm”,而在“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填写的数据为“240*340*450 森拉堡 广东”。同时,中标人的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关于诊察椅子的响应规格为“45*47*80cm”,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在说明中表示“技术响应偏离表中的参数即为我公司的真实本意表现,如若中标,我公司承诺将会严格按照技术响应偏离表中的参数进行产品配置”。根据招标文件中“所谓重大偏离是指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述设备质量、技术规格、数量、交货期和服务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重大偏离的认定须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中关于诊察椅子“240*340*450”的规格描述属于细微偏差,并不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大偏离情形,不属于无效投标情形。本机关认同评标委员会此项评审意见。
4.经查阅中标供应商常州鑫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报价明细表,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第14页共需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和法人签章(电子签章),中标单位在该明细报价表中第14页分别加盖了单位公章(电子签章)和法人签章(电子签章),只是单位公章(电子签章)的盖章位置有所偏离,加盖的公章种类和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单位明细报价表盖章有效,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九条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本机关认同评标委员会此项评审意见。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三、处理理由及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江苏富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宿迁市财政局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