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宿迁振益铄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沭阳县乐之地商业广场A、B-B101号
法定代表人:朱月
被投诉人:宿迁市永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利达广场西北角19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蒋桂兰
当事人:江苏省淮北中学
地址:泗洪县建设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孙家柱
相关供应商: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童恩
宿迁振益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江苏省淮北中学(以下简称“采购人”)、宿迁市永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江苏省淮北中学实验室升级改造项目分包一(化学及生物实验室)(采购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8094-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质疑函答复超出了法定期限。
2、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内容并未明确回复。
3、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未进行质疑答复情况下正常开标,导致投诉人未及时参与项目投标,且于2023年10月8日公示中标结果。
4、招标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规定。
5、该项目的参数内容存在品牌指向性,唯一指向“上海锡
鼎实业有限公司”。
6、该项目的诸多软件系统产品要求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属于不合理指定性要求。
(二)投诉请求
1、请撤回中标结果,并重新招标;
2、请细化某些节能产品,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证书;
3、请修改某些唯一指向某些产品的产品参数;
4、请删除某些软件系统产品要求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的要求。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23年8月27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9月2日、9月11日先后发布更正公告,于10月8日经评标后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9月12日,投诉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月27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答复。本机关于10月10日收到投诉人因对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并予以受理,于10月12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移动公司分别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于10月12日向采购人发送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材料,移动公司未提交答复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投诉称:投诉人质疑函提交日期为2023年9月12日10:11,采购人/代理机构回复质疑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9:42。2023年9月27日距投诉人提交质疑函已过15日历天,且投诉人并未收到书面正式通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提供针对该投诉事项的答复。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结合投诉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投诉人于9月12日提交针对本项目的质疑,代理机构于9月27日进行答复,超出7个工作日,而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向本机关提交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的答复函及证明材料。因此,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应就上述问题进行改正,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也未影响投诉人投诉权利的行使。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投诉称:采购人、代理机构针对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内容并未明确回复,提交的质疑回复书《1.pdf》仅是将投诉人提交的《化学及生物实验室质疑函》进行代理机构签章,并未明确回复投诉人的质疑内容。采购人、代理机构为什么不明确回复投诉人的质疑函,请采购人、代理机构明确回复。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本次将对于原质疑事项逐一进行明确回复。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针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答复,故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就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因此,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也未影响投诉人投诉权利的行使。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人投诉称:投诉人质疑函提交日期为2023年9月12日10:11,项目开标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9:00,采购人/代理机构回复质疑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9:42。2023年9月27日9:00距投诉人提交质疑函已过15日历天,且投诉人并未收到质疑回复,导致投诉人未及时参与项目投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回复质疑函是在项目开标42分钟后,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采购人、代理机构为什么在质疑没有回复的情况下开标,请采购人、代理机构明确回复。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仅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也仅是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也未规定质疑答复前须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故回复质疑前无须暂停政府采购活动。2、未回复质疑函导致你司未及时参与项目投标,理由太过牵强。无事实依据。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质疑答复前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暂停,采购人、代理机构虽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质疑供应商进行质疑答复,但不影响供应商依法参加评标的权利,供应商仍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更正后的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二、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详细评审”显示:1、投标产品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列入“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2、投标产品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列入“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五、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要求”显示:对照财库〔2019〕9号、财库〔2019〕19号文件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强制采购产品的,应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列入“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
投诉人投诉称:招标文件中“智能教师讲台”“便携式视频采集系统”等产品明显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规定的强制节能产品,但在招标文件“投标无效的情形”“废标的情形”“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内容中却并未明确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节能证书。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1、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评分办法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及第四部分采购需求已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要求进行明确。2、“智能教师讲台”“便携式视频采集系统”不属于财库〔2019〕19号文件规定的强制节能产品。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节能证书的问题,9月11日,采购人、代理机构第二次发布了项目更正公告,在评审因素、无效投标条款中针对强制节能产品进行了相应的设置,而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时间为9月12日,投诉的时间为10月10日,故投诉人进行质疑投诉时,招标文件已不存在其所称的未明确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节能证书的问题。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设备清单及参数”“化学考评系统及校级服务系统”中分别对“智能教师讲台”“便携式视频采集系统”“教学课堂管理软件”设置了相应的参数要求。
投诉人投诉称:经市场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台州中学西校区2023年教育设备采购投资项目(实验室设备采购)”“广州市第二中学初中化学实验室智慧教学环境改造设备购置及初中部物理实验室购置项目”等项目中,中标单位均为上海锡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鼎公司”),且招标文件内参数与本项目高度相似,甚至完全一致。因此,以上招标参数指标唯一指向锡鼎公司,明显已经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1、投诉人无事实依据。2、经过市场调研,智能教师讲台、教学课堂管理软件、便携式视屏采集系统市场上均满足三个品牌。智能教师讲台:锡鼎、良教、威惠;教学课堂管理软件:锡鼎、良教、歌学;便携式视屏采集系统:锡鼎、良教、歌学、佳泓立科技。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的相关参数设置指向锡鼎公司,但仅引用了其他项目的相关情况,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招标文件的哪些参数指向锡鼎公司的独有参数;其次,针对智能教师讲台、教学课堂管理软件、便携式视屏采集系统三类产品,采购人分别向本机关提供了三家能够满足上述参数的品牌;再次,经审查评标档案,锡鼎公司未参加本项目投标,亦未成为中标供应商。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的相关参数指向锡鼎公司。因此,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
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设备清单及参数”中显示:部分产品要求提供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
投诉人投诉称:招标文件要求“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属于不合理指定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者核合格。”并没有要求必须国家权威机构,且如何界定国家权威机构也并无说明,此行为明显属于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行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软件除了基础的功能,要想实现长久的运行,进行性能测试也是非常的重要的,对不同的场景出现的情况我们需要模拟测试,这样才能减少软件在运行中的错误。无不合理指定性要求。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原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而“国家权威机构”指向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提供检测报告、响应采购需求。但9月11日,采购人、代理机构第二次发布了项目更正公告,将上述要求调整为“提供CMA或CNAS认证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进行了明确的要求,亦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时间为9月12日,投诉的时间为10月10日,故投诉人进行质疑投诉时,招标文件已不存在其所称的“国家权威机构”指向不明确的问题。因此,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3、4、5、6均不成立。
另本机关于2023年11月6日针对新感觉公司就本项目的投诉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洪财购〔2023〕14号),认定投诉事项2、6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维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洪财购〔2023〕14号)“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