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京数维测绘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虎桥路11号江苏安防科技园22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张兵良 联系电话:13705180580
授权委托人:陈静 联系电话:13770710598
被投诉人1: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泗阳县世纪华庭西门南侧
联系人:庄秀娟 联系电话:15051040432
被投诉人2: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泗阳县双子楼东楼
联系人:尹波 联系电话:13951397755
投诉人南京数维测绘有限公司对泗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调查研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
10313202308103-1】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依法于2023年10月16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投诉人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拟中标单位(江苏兰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第三部分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二、评分办法—3.详细评审)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但评委组认为拟中标单位提供的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与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符合要求并给分。
事实依据:质疑答复中应用虚假信息来支撑“无人机培训合格证书与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质疑答复中存在以下虚假信息或错误:
1、“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为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分支机构”的说法错误。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规定,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学会理事会的领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显然不是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分支机构(具体请见附件)。
2、质疑答复中“经向发证主管单位江苏省测绘地理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了解,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无人机操控员证书执业标准相一致,只是因机构改革协会合并导致前后颁发的证书不同”的说法中发证主管单位有误,发证主管单位应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苏办〔2019〕77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构职能),也无“江苏省测绘地理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单位(具体请见附件),何来了解。
3、质疑答复中“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无人机操控员证书执业标准相一致,只是因机构改革协会合并导致前后颁发的证书不同”的说法有误。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有着相应的等级,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不分等级,何来执业标准相一致?
4、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提出“拟中标单位提供的证书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司监制”,发证日期时,依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承担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测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应为人事司的职能(具体见附件3),何来监制?
5、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由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依据人社部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落实“考培分离”、“鉴培分离”的要求,证书的签章单位应为鉴定机构而非培训机构。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明确为参加专业培训,对于鉴定或认定并未明确说明。
6、质疑答复中“2021年以前只有无人机培训合格证书,2021年后才过渡为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的说法不成立,无人机测绘操控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在2021年10月27日颁布的,如是过渡请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7、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为权威机构有何资料支撑?该机构是否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2016年该机构是否为经过政府批准的无人机测绘操控员的考核鉴定机构?如不是,何来具有同等效力的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
法律依据:无人机测绘操控员是专业术语,有着特定的内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编码4-08-03-07(依据:人社厅发〔2021〕76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颁布无人机测绘操控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依据《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34条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第三部分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二、评分办法—3.详细评审),没有明确要求证书的类别、颁发年份与颁发机构。但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为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而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不是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培训不是职业技能鉴定。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南京数维测绘有限公司对无人机培训合格证书与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说法不予认同,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不是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应当不予给分。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扣分,评审错误。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修正拟中标单位的评分,撤销招标结果。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泗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调查研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8103-1】,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23年8月31日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9月21日组织开评标,并最终确定江苏兰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于2023年10月6日与第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投诉人南京数维测绘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向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南京数维测绘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2023年10月8日,本机关向投诉人送达《投诉书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补正,2023年10月13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供补正材料,共计补正5个工作日。
针对投诉,本机关整理收集了南京数维测绘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申辩材料,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审查了相关证明材料。
(一)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采购人泗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公司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认为:在诉讼期间,拟中标单位江苏兰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代理单位提供了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证明和《关于举办无人机航摄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材料。在招标过程中江苏兰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证明中提到的《摄影测量员(无人机测绘操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只是提供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颁发了《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岗位类别:飞行操控)。同时,从《关于举办无人机航摄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第五条考核与颁发证书,完成通用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的学员,可取得: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司监制、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颁发的《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③无人机销售方出具的厂家培训证书。培训可提供三种证书,说明三种要求及标准不一致。投标时提供的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颁发了《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岗位类别:飞行操控)仅为培训合格证,不能定性为职业资格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摄影测量员与无人机测绘操控员同为的职业,摄影测量员编码为4-08-03-02;无人机测绘操控员编码4-08-03-07。
我局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无人机操控员证书职业标准是否一致,是本次投诉焦点。
(二)本机关意见
本机关结合各方谈话及调查情况,认为:
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项目技术团队实力情况 1、本项目投入的项目负责具有土地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或测绘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测绘师证书、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高级技师证书的每有一个得1分,本项目最高得5分;......4、项目组成员(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具有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的,每有1人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该评分细则中提到,相关人员具有“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可获得加分。而中标供应商江苏兰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是“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从名称上看,与“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并非同一种证书。本机关审查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是相关人员参加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组织的无人机航摄操控员培训班获取的,通过该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的学员可获得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司监制、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颁发的《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③无人机销售方出具的厂家培训证书。中标供应商江苏兰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是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测绘司监制、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颁发“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相关材料并不能证明“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与“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为同一种证书。
另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颁布无人机测绘操控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6号),“无人机测绘操控员”是职业名称,职业编码为4-08-03-07,其职业证书属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若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证书”是指“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这一职业的技能等级证书,根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工作指南>的通知》(中就培发〔2022〕1号)“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负责接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传的证书数据,并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证书数据查询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效力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查询(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而中标供应商江苏兰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中无法被查询到。所以,中标供应商江苏兰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无人机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也不是“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这一职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三、处理理由及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南京数维测绘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江苏兰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撤销合同。该政府采购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宿迁市财政局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