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江苏新感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雷
被投诉人1:江苏省淮北中学
地址:泗洪县建设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孙家柱
被投诉人2:宿迁市永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利达广场西北角19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蒋桂兰
相关供应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法定代表人:张轩
江苏新感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江苏省淮北中学(以下简称“采购人”)、宿迁市永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江苏省淮北中学实验室升级改造项目分包二(物理实验室)(采购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8094-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技术参数响应”评审项分值设置不合理。
2、“技术能力”评审项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
3、“企业业绩”评审项设置不合理。
4、“企业认证”评审项部分证书分值设置不合理。
5、“项目组人员配备”评审项设置不合理。
6、“项目实施方案”评审项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
7、招标文件对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不合理。
8、被投诉人未按规定进行质疑答复。
(二)投诉请求
1、请细化、量化“技术参数响应”的评审因素与分值设置,技术指标需一一赋予分值,将所有应考核指标设为评审因素。
2、请细化、量化“技术能力”中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
3、请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企业业绩要求。
4、请修改“企业认证”“项目组人员配备”中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
5、请细化、量化“项目实施计划、验收方案”及“售后服务”中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
6、请删除CMA检测报告的不合理要求。
7、请依法进行回复。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23年8月27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9月2日、9月11日先后发布更正公告,于10月8日经评标后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公司”)。9月5日,投诉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月7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答复。本机关于9月26日收到投诉人因对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并予以受理,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中移公司分别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于10月12日向采购人发送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材料,中移公司未向本机关提供答复材料。10月19日,本机关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了专家论证意见,共计1个工作日。10月27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并于11月1日收到了投诉人的补正材料,共计4个工作日。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二、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详细评审”“技术响应”“技术参数响应”显示: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能够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5分,1.标“★”部分,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接受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投标;2.标“▲”部分(189项),为重要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053分,标“▲”部分偏离超过40项,技术响应不得分;3.其他参数(3496项)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0072分,偏离超过150项,技术响应不得分。
投诉人投诉称:按修改后的评审标准,标“▲”部分技术参数共有189条,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053分,其他参数有3496项,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0072分,合计分值为35.1882分,而该项满分是35分,上述设置明显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技术指标并未一一赋予分值,未将所有应考核指标设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2.为什么“▲”部分偏离超过40项就不得分,其他参数偏离超过150项就不得分,这样设置评审因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采购人、代理机构明确回复。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标“▲”部分技术参数共有189条,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053分,其他参数有3496项,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0072分,合计分值为35.1882分,该项满分是35分,因出现除不尽情况,四舍五入取整数为35分。2、若投标供应商标“▲”部分偏离超过40项或其他参数偏离超过150项,实际上意味着采购结果已经严重偏离采购目标,显然这样的做法不可取。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结合招标文件的修改情况,现有分值设置系根据技术参数数量设置,经四舍五入得出,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已经对应。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经投诉人质疑后,招标文件已将技术参数分值进行了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标“▲”部分技术参数共有189条,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053分,共计10.017分,其他参数有3496项,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0072分,共计25.1712分,合计分值为35.1882分,经四舍五入取整数为35分,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已经根据技术指标一一赋予了分值,设置“▲”部分偏离超过40项就不得分,其他参数偏离超过150项就不得分亦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二、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详细评审”“技术响应”“技术能力”显示: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勘察提供物理吊装实验室(1间),物理电学实验室(1间),物理力学实验室(1间),创客实验室(1间),物理数字化探究实验室(1间),通用实验室(1间),总计六间实验室深化设计方案的平面布置图、水电图、通风管道点位图、效果图、设计思路和功能概述等;评标委员会根据方案设计综合打分。设计思路新颖、功能概述全面、布局图合理、水电图条理清晰、通风管道点位图合理、效果图设备齐全,效果图设计新颖有创意且条理清晰的得8分;布局图较合理、水电图布置一般、通风管道点位图布置一般、效果图设备基本齐全,但条理模糊无创意的得5分;布局不合理、水电图不可行、通风管道点位图不可行,设备不齐全、条理模糊,但通过后期优化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不提供或其他情况不得分。
投诉人投诉称:如何判断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设计思路新颖、功能概述全面、布局图合理、水电图条理清晰、通风管道点位图合理、效果图设备齐全,效果图设计新颖有创意且条理清晰?判断的标准是什么?还是采购人已经有设计图纸了,与采购人已有图纸作比较?即使采购人已有图纸,投标人提供的图纸与采购人提供的图纸不完全一样,那么怎么评价投标人提供的图纸好与不好?判断依据是什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而本次招标文件却将这些模糊概念“新颖”“全面”“合理”“清晰”“齐全”“有创意”“较合理”“一般”“基本齐全”“模糊”“无创意”“不合理”“不可行”“不齐全”等表述作为评审标准,未针对项目需求进行量化、细化,且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基本上只能听任评审专家“自由”裁量。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评标委员会会根据各投标人的设计方案的设计思路、功能概述、布局是否合理等进行综合比较,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该项评审中针对6间实验室深化设计方案的平面布置图、水电图、通风管道点位图、效果图、设计思路和功能评审,属于设计思路和创意的评审,适用、美观等多个因素进行关联整体分析,多方案评估和比较,最终根据多个评审因素对深化设计方案的影响程度对各方案综合赋分。评审因素明确,但分值未详细量化到具体评审因素。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该评审项内容要求对六间实验室深化设计方案的平面布置图、水电图、通风管道点位图、效果图、设计思路和功能概述进行综合打分,但采用“新颖”“全面”“合理”“清晰”“齐全”“有创意”“较合理”“一般”“基本齐全”“模糊”“无创意”“不合理”“不可行”“不齐全”等表述作为评审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审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因此,投诉事项2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二、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详细评审”“企业经营业绩、信誉”“企业业绩”显示: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业绩的(至少包含实验室设备),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扫描件,且合同业绩中主要内容、标的、金额清晰可见,否则不得分。注:上述业绩资料电子件可从诚信库中挑选,也可直接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投诉人投诉称:依据此项评审因素,投标人需要提供3个业绩才可以得满分3分,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业绩数量一般不得超过2个。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本次招标文件中企业业绩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作为评审因素,非资格条件。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而是作为评审因素,亦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二、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详细评审”“企业经营业绩、信誉”“企业认证”显示:1、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认证证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投诉人投诉称:要求提标人提供三个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1个认证证书得0.5分,合计1.5分,而招标文件写的是本项最高得1分,相互矛盾。该项设置明显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技术指标并未一一赋予分值,未将所有应考核指标设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质量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供应商在该项目具体实施中的履约能力相关,是落实产品质量把控、业务的连续及隐私信息管理的要求,且三大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条件未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办理。本项目要求提供上述证书是响应上述要求的举措,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关,不存在违法违规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可构成充分竞争,可设为评分项,但分值不宜高。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认证证书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即三份证书中只要提供两份即可得满分1分,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的情况,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二、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详细评审”“企业经营业绩、信誉”“项目组人员配备”显示: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以上证书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2、投标人针对项目拟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网络应用工程师、物联网技术应用工程师,以上证书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3、项目组其他人员(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证得1分,最高得1分。注:①上述人员需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及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3年3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原件电子扫描件至响应文件,否则不得分。②上述1-3项中人员不得重复,否则不予计分,同种证书不累计得分。
投诉人投诉称:请问为何项目负责人必须同时具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这两本证书才能得满分2分?请给出合法理由。为什么要求项目负责人是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建造师而不是机电一体化专业建造师?本次采购项目与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有什么直接关系?明显是评审因素与项目特征不相符。为什么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同时具有“网络应用工程师、物联网技术应用工程师”这两本证书才能得满分2分?请给出合法理由。我司认为有控标嫌疑,倾向于某特定供应商。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相关证书每有一个得1分,并未要求同时具备得2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资质要求是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提出的合理需求,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规定。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该项目中创客实验室、物理数字化探究实验室属于智能化系统集成项目,涉及到的系统项目管理师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求设置相关资格证书。实验室涉及到污水排放、废水处置、实验室用电相关问题,要求环保工程师、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属于合理要求。项目组成员岗位职责不同,故要求的资格证书不同。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为实验室的升级改造,其中,创客实验室、物理数字化探究实验室属于智能化系统集成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二级及以上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网络应用工程师、物联网技术应用工程师,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求设置的相关人员证书,未发现上述人员证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其次,该评审项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以上证书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网络应用工程师、物联网技术应用工程师,以上证书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该设置系考虑采购需求,针对不同项目组成员进行的要求,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参与评审,
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二、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详细评审”“项目实施方案”显示:“项目实施计划、验收”:方案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所提供的项目实施计划、验收方案等打分。包括:时间进度安排(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项目安全措施(施工安全机构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质量措施(质量控制目标、质量控制方法等)、资料管理措施(施工过程中资料管理、竣工验收资料管理等)及验收方案。内容完整详实,能够针对采购需求内容要求而细化制定的,得5分;内容完整,针对采购需求内容要求而制定较齐全,内容表述有一定的偏差,但不影响实质性意思表达,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3分;内容虽有但内容笼统,针对采购需求内容要求而制定未细致,但承诺经过优化可实现采购需求,得1分;没有内容或其他情况不得分。
“售后服务”:对满足招标要求的服务承诺、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售后服务体系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分,方案详细、响应及时、服务体系完整、售后人员配置齐全,质保期内外的技术支持和维护能力及紧急故障处理预案。方案完整、思路清晰明了、合理、可实施性强且优于采购需求,得5分;方案略笼统、响应滞后、服务体系虽完整,但售后人员配置不全且缺乏有效保障业务稳定运行的措施,满足采购需求要求的,得3分。方案粗略、可操作性不强,承诺通过后期优化能够实现采购需求要求的得1分;没有内容或其他情况不得分。
投诉人投诉称:如何判断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计划、验收方案”内容完整详实,能够针对采购需求内容要求而细化制定的?如何判断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完整、思路清晰明了、合理、可实施性强且优于采购需求?判断的标准是什么?与采购需求作比较?《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而本次招标文件却将这些模糊概念“完整详实”“细化制定”“完整”“制定较齐全”“笼统”“制定未细致”“完整”“清晰明了”“合理”“优于”“略笼统”“响应滞后”“粗略”“可操作性不强”等表述作为评审标准,未针对项目需求进行量化、细化,且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基本上只能听任评审专家“自由”裁量。该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方案视为伴随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分值设定不宜过高。而招标文件中“技术能力”分值设定为8分、“项目实施计划、验收方案”分值设定为5分、“售后服务”分值设定为5分,合计18分,过高。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本项目评审因素分值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项目实施方案是否详细完善进行综合比较,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该评审项已经对实施方案、验收方案细化到时间进度安排(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项目安全措施(施工安全机构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质量措施(质量控制目标、质量控制方法等)、资料管理措施(施工过程中资料管理、竣工验收资料管理等)及验收方案。但分值未详细量化到具体评审因素。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项目实施计划、验收”“售后服务”两评审项采用“完整详实”“细化制定”“完整”“制定较齐全”“笼统”“制定未细致”“完整”“清晰明了”“合理”“优于”“略笼统”“响应滞后”“粗略”“可操作性不强”等表述作为评审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审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因此,投诉事项6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七)关于投诉事项7
本项目分包二设备清单及参数中显示:部分产品要求提供CMA或CNAS认证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
投诉人投诉称:CMA是中国计量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所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检测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获得“计量认证”资质,否则构成违法。CMA属于强制性认证,可作为产品的准入门槛。CNAS是国际标准认证,非强制性的。请问采购人、代理机构:CMA认证作为加分项或减分项而不是必须满足条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CMA和CNAS是两个资质证书,是针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也就是对于检测机构而言,需要具备这两个资质才可以出具有认可度和权威度的检测报告。因考虑产品质量问题,招标文件中设备清单及参数要求提供CMA或CNAS认证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CMA和CNAS是针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对于检测机构而言,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才可以出具有认可度和权威度的检测报告。投诉人所引用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系对检测机构的要求,并非对招标文件设置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设备清单及参数要求提供CMA或CNAS认证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系作为辅助证明材料,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8
投诉人投诉称:质疑回复书内容中没有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部分回复内容缺少法律依据。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对于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已对应回复,并相关法律依据已在回复中明确。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在质疑答复中,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故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就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因此,投诉事项8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也未影响投诉人投诉权利的行使。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2、6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8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1、3、4、5、7均不成立。
另查明,本项目采购人与中移公司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