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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宿豫财罚〔2023〕8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3-12-08  访问次数: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当事人: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80445Q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160

法定代表人: 马荔

2021113日,城区居民小区电梯车阻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108140-1,以下简称该项目)先后两次发布采购公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采购。

20211118日,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

202392日,本机关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响应文件中使用的部分产品为大型企业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生产、制造,与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遂以行政处罚立案。

2023911日,本机关对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形成了《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 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城区居民小区电梯车阻系统建设项目响应文件;

2.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的复函》;

3. 询问笔录;

4. “城区居民小区电梯车阻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108140-1竞争性磋商文件;

5. 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城区居民小区电梯车阻系统建设项目行政处罚申辩书》。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的复函》可知,大华公司为大型企业。而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明知该情况,却在响应文件中列入了大型公司大华公司生产、制造的产品,且未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列举该公司及产品,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追究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3118日依法向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111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载明不申请听证。其陈述、申辩意见显示:

1. 该项目面对的为中小企业采购,我公司符合中小企业的磋商要求。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并未对中小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定弄虚作假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针对此次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此次提供的文件为错误性材料,而非影响磋商过程中的评分,并不存在人为的伪造和变造许可证件等行为,也不存在虚假材料提高了某项评分的分值。

3.恳请重新判定,减轻处罚。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制造商为大型公司不能参与本项目采购,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与事实明显不符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影响了该项目采购活动,已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结果;2、经查,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行政处罚违法记录,系初次违法;3、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违法行为; 4、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通过上述行为成为成交供应商,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因此,本机关对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综上所述,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同时符合《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综合考虑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参照《宿迁市宿豫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豫区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宿豫依法办〔20222号)精神,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上述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小写¥ :12000.00),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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