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泰州市飞耀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前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袁飞
被投诉人1:泗洪县教育局
地址:宿迁市泗洪县青阳街道洪泽湖东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纪洪奎
被投诉人2:江苏厚正项目招标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泗洪县中央公馆南门向西200米(6-23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忠伟
相关供应商:江苏悦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5栋104室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徐怀东
泰州市飞耀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泗洪县教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江苏厚正项目招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2023年泗洪县公办学校体育器材更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9019-1,以下简称 “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中标供应商江苏悦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步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
(二)投诉请求
取消悦步公司的中标结果,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23年9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于10月18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悦步公司。10月22日,投诉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10月26日,采购人对投诉人进行质疑答复。10月30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并予以受理。11月1日,本机关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悦步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采购人、代理机构、悦步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材料。
本机关分别于2023年11月6日、11月29日,向浙江省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东阳市经信局”)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鉴定取证协助函》,12月8日,本机关收到东阳市经信局的复函,共计20个工作日。
2023年12月12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12月15日收到补正材料,共计4个工作日。
本机关对投诉审查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显示: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儿福利企业)采购。
投诉人投诉称:经查询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悦步公司在2023年6月20日参加的盐城市体育局盐城市2023室外体育健身器材采购及相关伴随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盐城市健身器材项目”)、2023年7月28日参加的永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3年永康市室外健身器材采购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显示,相关产品的制造商为浙江新奥运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从业人员68人,营业收入为2093万元,资产总额为366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悦步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预埋式篮球架、排球网……,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新奥公司,从业人员56人,营业收入为5476万元,资产总额为264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因此悦步公司在本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了不实的数据,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已依据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定新奥公司为小型企业。
悦步公司提供答复材料称:悦步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有效,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经审查,悦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预埋式篮球架、排球网……,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新奥公司,从业人员56人,营业收入为5476万元,资产总额为264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023年11月26日,本机关针对投诉事项中不同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一致的情形,向新奥公司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新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任何答复材料。
东阳市经信局向本机关提供《关于新奥运动器材数据核实反馈函》及新奥公司2022年度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工资清单,该反馈函显示:经核实该企业属于工业企业,2022年度从业人员为56人、营业收入为2493万元,资产总计为3861万元。
调查过程中,悦步公司向本机关提供盖有悦步公司及新奥公司公章的《澄清函》,该函显示:悦步公司的商务与新奥公司业务员之间沟通出现失误,数据重复累计,导致数值笔误,悦步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值以东阳市经信局数据为准,现重新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机关结合东阳市经信局的复函认为,新奥公司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为2493万元,资产总计为3861万元,该数据与悦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为5476万元,资产总额为2641万元的数据不一致。悦步公司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以东阳市经信局数据为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能替代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因悦步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填写不实的情形,故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对悦步公司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本机关将另行监督检查。
本机关经向采购人查明,该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