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当事人:江苏幽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NGPE04U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电子电气产业园创业孵化基地4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魏良栋
2021年8月24日、11月3日,城区居民小区电梯车阻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108140-1,以下简称该项目)先后两次发布采购公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采购。
2021年9月6日、11月18日,江苏幽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幽嘉公司)先后参与了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
2023年9月2日,本机关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幽嘉公司在该项目响应文件中使用的部分产品为大型企业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生产、制造,与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遂以行政处罚立案。
2023年9月11日,本机关对幽嘉公司授权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形成了《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谈话笔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 幽嘉公司城区居民小区电梯车阻系统建设项目响应文件;
2. 幽嘉公司回复单;
3.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的复函》;
4.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谈话笔录;
5.“城区居民小区电梯车阻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108140-1)”竞争性磋商文件;
6. 幽嘉公司申辩书。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的复函》可知,大华公司为大型企业。而幽嘉公司明知该情况,却在响应文件中列入了大型公司大华公司生产、制造的产品,且未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列举该公司及产品,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追究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依法向幽嘉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幽嘉公司于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载明不申请听证。其陈述、申辩意见显示:1、据了解,城区居民小区电梯车阻系统建设项目现处于终止状态,且我司并非中标单位,实际上我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并未对该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2、《宿迁市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宿政发〔2023〕99号)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制定涉企轻罚免罚清单、对市场主体开展特色经营活动轻微违法行为,以宣传劝导、自主整改为主的,及时整改到位的,不实施处罚。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谨慎采购停产整顿等措施,对首次发生、违法行为轻微及无主观故意、发现后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我司认为所犯的错误无主观故意,贵局从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角度,理应柔性执法,建议贵局参考庆元县财政局对于类似事件的处理办法。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1、根据现有证据,幽嘉公司陈述的无主观故意等问题缺乏相应的合理说明,不影响其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结果的结论;2、经查,幽嘉公司无行政处罚违法记录,系初次违法;3、幽嘉公司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违法行为;4、幽嘉公司未通过上述行为成为成交供应商,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因此,本机关对幽嘉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综上所述,幽嘉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同时符合《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综合考虑幽嘉公司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参照《宿迁市宿豫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豫区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宿豫依法办〔2022〕2号)精神,决定对其从轻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江苏幽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上述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小写¥ :12000.00),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江苏幽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幽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