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江苏普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义乌国际商贸城A5-2013室
法定代表人:徐保路
授权代表:童陈
被投诉人:
1.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中心小学
地址:宿迁市晓店镇晓店街月晓路16号
联系人:宋卫元
2.宿迁恒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城宇商业广场1区D栋101室
联系人:赵春花、王然
相关供应商: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1009号财富广场电信营业厅二楼
联系人:李昊
投诉人对“湖滨新区晓店中心小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8064-1)的投诉,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3年10月18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该项目采购合同签订不规范、对质疑的处理流程涉嫌违规问题。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空调(5匹)型号系列不满足制热量指标,要求核实成交人虚假应标事实。
3.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型号LED屏幕系列产品不满足白平衡亮度、功率因数指标,要求核实成交人虚假应标事实。
4.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扩声系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要求核实成交人虚假应标事实。
5.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周边控制系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要求核实成交人虚假应标事实。
6.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会议发言系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要求核实成交人虚假应标事实。
(二)投诉请求
1.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有清单,合同签订时无清单,未按招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涉嫌违规。
2.代理公司违规操作,不及时提醒采购人及中标人调整合同模板。
3.怀疑中标人弄虚作假,正常处理流程是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核实中标人投标标的物信息并反馈给质疑人而不是故意隐藏合同清单包庇中标人。
4.代理机构索要质疑人标书的意图不明确,沟通过程含糊其辞,怀疑其涉嫌违规。
二、审查情况
该项目代理机构宿迁恒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新公司”)受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中心小学(以下简称“晓店小学”)于2023年8月23日发布该项目磋商公告,于9月19日组织磋商活动,于9月20日确定成交供应商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鸿信”),后于9月28日发布合同公告。9月25日,江苏普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捷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人在代理公司协助下于9月28日对质疑进行答复。普捷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0月10日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本机关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要求,本机关于10月17日向普捷公司发出《补正通知书》。10月18日,本机关收到普捷公司提交的补正后书面投诉材料,虽其补正后的投诉请求仍有瑕疵,出于维护其投诉权益,本机关经审查依法受理投诉。
2023年10月25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作出答复,中电鸿信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复材料及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投诉答复”)提交本机关。
为保证投诉处理客观、科学,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组织投诉处理质证会,并形成《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质证会意见》,耗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为查明事实,本机关先后于2023年11月28日、12月13日向雷拓(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拓公司”)两次发出寻求鉴定的通知,于12月27日收到回复。两次寻求鉴定共计耗时2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三、处理意见
根据投诉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驳回投诉人投诉。
2.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