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实验小学幼儿园户外活动设施设备
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
宿迁市实验小学幼儿园户外活动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E3213010313202312052-1
三、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盐城鼎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射阳县城解放路133号第13号门市
(二)被投诉人
1、被投诉人1:宿迁市实验小学幼儿园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鱼市口路159号
2、被投诉人2: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西湖路308号万源商厦8011室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23页评分标准“企业经营业绩、信誉”中将“信用评价”作为评审因素,以信用服务机构按照《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2023 版)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中信用等级为评分依据,AAA 级得2分、每低一级扣 0.2 分,BBB级以下(不含)以1.4分为基准每低一级扣0.4分,扣完为止。注:1.信用报告由投标人从诚信 库中的“信用报告”栏目中挑选链接至投标文件 中;未按要求提供的该项不得分。2.企业诚信24库中的“信用报告”由“信用宿迁”平台推送,投标人根据需要与平台联系推送,电话:0527-84338860。
投诉事项2:采购人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大量使用非量化词汇。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23页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中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审因素,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出厂检验、供货现场检验、抽检方案、终验方案等进行打分。方案内容详细完善、进度安排把控精细、管理措施完备、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得5分;方案内容完整、具有管理措施,能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得3分,方案存在不足,基本可以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后期可以通过完善修正的得1分;没有内容不得分。
五、投诉请求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删除违法行为,重新发布公告组织采购活动”。
六、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一)上述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相关法律依据
1、招标文件第23页评分标准“企业经营业绩、信誉”中将“信用评价”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相关规定。
2、招标文件第23页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中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六)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 2021] 22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规定。
七、投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2024年1月10日。
宿城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