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宿迁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宿豫区浦东国际花园南3幢二层南37
法定代表人:骆奎
被投诉人1:泗洪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地址:泗洪县长江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清源
被投诉人2:宿迁市永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利达广场西北角19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蒋桂兰
相关供应商: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沈宇
宿迁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泗洪县劳动就业管理处(以下简称“采购人”)、宿迁市永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泗洪县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10055-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本项目所要求的管理力量、技术人员安排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书均有针对特定供应商设定的嫌疑。
2、招标文件中采购硬件设备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项目所要求的硬件产品设备所需提供的产品证明及检测报告、相关产品证书均有针对特定供应商设定的嫌疑。
(二)投诉请求
以上投诉事项条款请泗洪县财政局核查。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23年10月1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11月7日发布更正公告,于11月24日经评标后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10月31日,投诉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1月7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答复。本机关于11月23日收到投诉人因对答复不满意而提起的投诉并予以受理,于11月24日、2024年1月4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中电公司分别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于12月8日向采购人发送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后采购人、代理机构、中电公司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材料。12月12日,本机关第一次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并于12月20日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补正7个工作日。12月12日,本机关第一次向采购人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并于12月14日收到采购人的答复。12月26日,本机关第二次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并于2024年1月3日收到了投诉人的补正材料,补正6个工作日。12月26日,本机关第二次向采购人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并于2024年1月2日收到采购人的答复。2024年1月9日,本机关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了专家论证意见,评审1个工作日。2024年1月9日,本机关第三次向采购人发送《调查取证通知书》并于1月10日收到了采购人的答复。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二、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3.详细评审”“企业经营业绩、信誉”“管理力量、技术人员安排”显示: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CISP、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IT服务工程师、网络工程师、通信工程师证书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3、项目组其他人员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设计师、CCSRP、CISAW信息安全保障人员(风险管理)证书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注:(1)上述项目组成员必须为本单位员工,在投标时提供近半年以来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否则不得分;(2)同一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具备上述多种证书的,不重复计分;同一证书多人具备的,不重复计分;(3)以上项目组成员的证书证明均需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和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投诉人投诉称:招标文件中应去除一人多证人员资质限制,去除非项目相关的人员资质限定,如保留此证书,请提供其留存的必要性、项目关联性说明等,避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本项目所要求的管理力量、技术人员证书均为政府部门颁发,该证书是证明自身生产等能力的相关证件,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且该要求是对供应商拟投入人员具备证书的评审要求,并非资格准入。同时,本次项目为弱电系统集成类项目,采购内容涉及监控系统、网络系统、会议系统、信息系统对接、互联网及社保专网接入、社保人员及就业信息数据传输等,关联项目规划管理、信息安全、通信网络、软件开发、运行维护等诸多专业领域,均与招标文件中项目组人员的资质要求密切相关。此外,本项目需要与装修工程项目对接协调、共同推进,年底建成后需要常态化开展大型招聘会,工期紧、任务重,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多个证书是采购人为保障项目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情况下,结合项目采购实际需求设置,完全符合采购人利益,不存在证书的评审设置不合理、针对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中电公司提供答复称: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人员证书且设置证书均为政府部门颁发,证书是证明自身生产等能力的相关证件,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且该要求是对潜在供应商拟投入人员具备证书的评审要求,并非资格准入,目前大多数采购单位均采用该方法。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为设备采购,商务条件及采购需求中,未对相关人员的资质要求、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提出要求和内容,也未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组其他成员提出相关要求和内容,但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却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组其他成员分别设置了相应的资质证书作为加分项。对此,本机关向采购人发送了《调查取证通知书》,采购人在回函中承认了对于项目组人员在评审因素中设置了详细的评审标准。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评审因素中设置的项目组成员的相关要求与本项目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需求”“二、采购清单及参数”在监控系统、网络系统中分别对200万半球红外网络摄像机、200万枪型红外网络摄像机、一楼无线AP、二楼三楼无线AP、各类型交换机等产品设置了大量的参数要求,并要求投标人针对部分参数提供功能证明截图、公安部有效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具有“CMA”机构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
投诉人投诉称:招标文件中应去除产品功能参数的唯一性,去除非项目相关的产品资质限定,如保留此证书,请提供其留存的必要性、项目关联性说明等,避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投诉人提供补正材料(第一次)称:监控系统:设备为大华全部满足的控标参数,质疑回复函中回复为所有厂家均满足此次招标文件参数需求,海康威视、大华、宇视均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请招标代理及业主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网络系统:我公司提供的质疑文件及投诉文件中明确载明此次控标产品为锐捷,华为、华三等网络产品的厂家均无法满足此次参数要求。招标代理及业主单位提出了华为、华三、锐捷均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提供补正材料(第二次)称:1、一楼无线AP等多项产品中的指标为锐捷无线AP RG-AP820-I指标。国内主流数通厂家华为、H3C等均不能满足,默认中标品牌为锐捷。2、200万半球红外网络摄像机等产品中的指标为大华特有参数,海康威视及华为均不满足,附海康威视的检测报告。
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答复称:1、此项投诉存在逻辑混乱问题,产品证书与质量检测报告是硬件设备生产厂商所具有的产品证明文件,应由硬件设备厂商提供,而与前来投标的项目潜在供应商无关,它们并不从事硬件设备的制造生产,投诉人认为产品证书及质量检测报告针对特定供应商不成立。2、本项目选用产品的功能参数和技术要求是充分考虑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产品证书和检测报告是国家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可以证明产品功能,保障服务质量。此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要求不允许提供检测报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明确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必须提供产品证书。投诉人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佐证材料。3、(1)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展位配套隔断、信息展示屏、人力资源市场终端开发对接、监控级硬盘、无线 AP、24口交换机等。上述相关评分项与设备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稳定性能、功能参数等相关,检测报告可反映相关性能的具体参数,对项目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保障,与本项目的履行具有关联性。(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证机构,要求供应商提供具有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3)上述关于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为加分项非资格条件,能满足上述硬件设备参数厂家如:监控(海康、大华、宇视)、交换机(华为、华三、锐捷)等,已经形成有效竞争,未限制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产品证书、检测报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中电公司提供答复称: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要设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同时为了避免某些供应商虚假承诺恶意谋取项目,要求部分参数提供检测报告或其它证明材料,该情况也是为了保证采购产品符合采购方需求,目前大多数采购单位均采用该方法。
我公司在投标前与多家厂商联系,不存在只有唯一厂商满足招标文件参数情况,最终择优选用投标文件中品牌及型号产品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1、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的监控系统中一楼无线AP等参数要求“8、▲网优系统接入AP数超过100万台”“9、APP装机量大于30万,日活跃大于3000”不合理,而本项目采购标的数量共计18台,远小于上述要求,故上述要求不符合本项目采购目标,不合理;2、要求提供“公安部有效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表述不准确;3、针对投诉人提出的产品参数指向问题,经审查投诉材料和采购人证明材料,采购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有三家以上产品能够满足多项参数,例如,200万枪型红外网络摄像机中第七项、第八项参数,经查询采购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证明除大华公司以外的两家品牌产品参数能够满足该参数。
另查明,本项目评审档案详细评分汇总表显示: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共有四家,关于技术响应得分,中电公司得分为43.5分,江苏星之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得分为26.5分,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得分为0分,江苏科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得分为1分。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第一,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并未禁止招标文件要求检测报告和产品功能证明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针对部分参数提供具有“CMA”机构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功能证明截图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第二,投诉人称本项目参数、证书等指向特定供应商中电公司,又在补正材料中明确了其认为属于控标的参数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而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中,仅提供了盖有三家公司公章的证明和部分参数的部分证明材料,并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不能充分证明有三家以上产品能够满足采购需求中的多项参数,如,200万枪型红外网络摄像机中第七项、第八项参数,经查询采购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证明除大华公司以外的两家品牌产品参数能够满足该参数;第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公安部有效检测报告原件”,表述存在歧义,采购人亦未充分说明有关产品必须使用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必要性;第四,结合评标档案可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四家供应商的技术响应得分存在过大差距,第一名中电公司比第二名高17分,比第三名、第四名高43.5分、42.5分,不能排除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可能性,而采购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排除。因此,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另查明,采购人于2023年12月7日与中电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于12月8日送达《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目前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