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苏州市骏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688号东建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江小慧 联系电话:0512-65577989
授权代表:韩未 联系电话:0512-6557989/15952424722
被投诉人1: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泗阳县东方现代城北门西侧
联系人:刘宇函 联系电话:13852823570
被投诉人2:泗阳县上海路初级中学
地址:泗阳县洪泽湖中路
联系人:倪红洋 联系电话:0527-85210156
相关供应商:江苏盛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泗阳县众兴街道北京东路国际商业城2幢16、21号
联系人:马芳
投诉人苏州市骏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泗阳县上海路初级中学保安、宿舍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
2311088-1】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依法于2023年12月28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投诉人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县上海路初级中学、相关供应商江苏盛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江苏盛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投标及成交价331000.00元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且招标文件11.2写明报价内容包括:投标报价包括合同期内所需的一切劳务酬金(含工资、奖金、餐费、节假日费用、职业防护费等等),所有雇用人员的各类保险费用,完成承包工作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备件、损耗、包装、运输、维修等费用,雇用人员的服装费、住宿费以及管理费、税费、利润、通讯、配合、服务、办公设备、档案管理、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直至服务期满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一切费用。
事实依据:投标文件中规定,人数要求16名人员(保安10名,宿管6名),并有相关的工作时间,要求24小时全程在岗,要求测算分别是:
日常教学时段:5名*3班=15人/9个月
寒暑假时段:3名*3班=9人/3个月
宿管员:6名/9个月
因此按以上人员安排及宿迁市月度最低工资标准测算,以上人员费用至少为397440.00元(还不包括法规规定的双休日双倍、法定节假日三倍、高温费1200元/人/年)。上述成交价已明显不符合规定。质疑回复函中提到:中标人中标后声称有实力和能力支付该支付的各项支出及确保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是中标人为了拓展市场,作出让利,前提也应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请问,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采购评审过程中是如何提前知道中标人有此实力的?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企业业绩“供应商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有一个得1分,”我方理解的类似业绩是指承担过的保安类服务,而评分标准中的服务满意度评价要求“供应商正在服务的校园类保安服务每提供一份满意度评价表为优秀或满意的得1分”又具有很明显的排他性。《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据此,我方认为上述两条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的关联,后者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已不符合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活动保障:“响应文件中需提供“机动增援人员”具体人员名单,并附有“机动增援人员”保安员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的或提供内容不能反映出上述要求的,本项不得分。(2)该“活动保障”中配备的“机动增援人员”不得与评标因素“人员配备计划”及采购需求中必须满足的人员重复。有重复的,重复人员不计算在“机动增援人员”数量中”。针对本项目的人员,招标文件中已有要求且有具体的评分分值,此项已不能再做为评分加分项。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人员配备情况:虽然代理机构已发布公告,但招标文件没有更新,专家评委现在采用的网上评标,导入招标文件进入系统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更新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此举已不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有理由相信会导致评委误评。
投诉事项5:另据中标供应商的业绩公示,其符合评分标准的业绩为四份,但满意度评分满分为5分,我方对评分结果有异议。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苏州市骏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于此次评审存在异议,我方望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相关监督审查部门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合法合规的解释,并去查实相关的投标文件,江苏盛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我方认为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判定中标结果无效!申请复评。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泗阳县上海路初级中学保安、宿舍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11088-1,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23年11月30日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12月6日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12月13日组织开评标,并最终确定江苏盛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苏州市骏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县上海路初级中学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苏州市骏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
针对投诉,本机关整理收集了被投诉人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县上海路初级中学、相关供应商江苏盛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申辩材料,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审查了相关证明材料。
(一)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采购人泗阳县上海路初级中学、代理公司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认为:
1、本项目于2023年11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在2023年12月5日收到潜在投标人在12345平台留言意见,于2023年12月6日根据留言意见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修改(附更正公告)。2023年12月13日开标,经评审,“江苏盛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2、2023年12月20日我单位收到苏州市骏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质疑函,并于2023年12月21日进行质疑回复(附质疑回复)。
3、对于本次投诉内容,除第1、5条,其余内容与原异议一致,我单位认为原质疑回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对于投诉事项1“质疑回复函中提到:中标人中标后声称有实力和能力支付该支付的各项支出及确保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是中标人为了拓展市场,作出让利,前提也应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请问,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采购评审过程中是如何提前知道中标人有此实力的?”
我单位回复如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
以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供应商报价的下限,属于变相设定最低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限制供应商报低价,其实也限制了竞争,不合理。
另外作为评委,在评审过程中,仅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评审。
5、对于投诉事项5“另据中标供应商的业绩公示,其符合评分标准的业绩为四份,但满意度评分满分为5分,我方对评分结果有异议。”
我单位回复如下:本项目企业业绩和服务满意度评价是两个不同评审因素,其分值设置无需关联。
(二)相关供应商的陈述和申辩
相关供应商江苏盛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认为:关于骏德公司认为本公司“在此项目中所投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价”。本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标价为331000元,项目名称:泗阳县上海路初级中学保安、宿舍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
311088,分包编号:E3213010313202311088-1,采购人:泗阳县上海路初级中学,代理机构名称:江苏四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人数要求16名人员(保安10名宿管6名),并有相关的工作时间,要求24小时全程在岗。测算成本价格为:
1840(宿迁市最低工资)×16(人员)×9(日常教学时段)=264960元
1840(宿迁市最低工资)×8(人员)×3(寒暑假时段)=44160元
300(宿迁高温补贴)×16(人员)×2(6月、9月)=9600元
300(宿迁高温补贴)×8(人员)×2(7月、8月)=4800元
以上人员工资费用为323520元,本公司以增加市场占有率为出发点,本行业竞争激烈,为了争取泗阳保安行业市场业务,法律规定的加班费,双休日加倍,法定节假日3倍等相关费用都属于本公司让利行为,这个项目是基于本公司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人员渠道优势报出的价格,并没有低于本公司的成本,本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有能力支付各项支出及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中标后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待遇与福利由本公司负责,一定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
(三)本机关意见
本机关结合各方陈述和申辩及调查情况,认为:
1、泗阳县上海路初级中学保安、宿舍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之规定。由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的提供的材料来看,不同供应商对同一采购事项的成本测算方法并不相同,对于成本价的标准也并不一致。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3.2 供应商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影响报价的因素,一旦磋商结束最终成交,如发生漏、缺、少项,都将被认为是成交人的报价让利行为,损失自负”,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是供应商的自身行为,供应商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并不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考虑范围内。另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六、磋商程序及最后报价 22、磋商小组 采购单位应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独立完成磋商工作,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询、评审、磋商、推选成交候选人......24.2.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讨论、通过磋商工作流程和磋商要点。”竞争性磋商小组是参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进行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不在磋商小组的磋商范围内。
2、经审查,本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企业业绩与服务满意度评价是两个不同的评分项,并没有明确的关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特点予以区别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本项目对为学校采购保安、宿舍管理服务,学校为特殊公共场合,对于保安、宿舍管理服务有特定采购需求,需处理家校纠纷、校内暴力制止等校园突发情况,有类似服务项目经历的投标人方便于更好的服务学校,更好的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和学生人身安全。经调查,能够满足此两项评分要求的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3、经审查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更正公告,本项目关于“活动保障”的评分因素为“本项最高得8分。服务保障及大型节庆、会议、接待等的保障措施,可以随时抽调6(含)人以上人员机动增援的,保障措施,组织计划的制定等内容进行打分......注:(1)响应文件中需提供‘机动增援人员’具体人员名单,并附有‘机动增援人员’保安员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的或提供内容不能反映出上述要求的,本项不得分。(2)该‘活动保障’中配备的‘机动增援人员’不得与评标因素‘人员配备计划’及采购需求中必须满足的人员重复。有重复的,重复人员不计算在‘机动增援人员’数量中。”本项目关于“人员配备情况”的评分因素为“保安人员(需明确一名为保安队长)具有保安员证书的且55周岁以下每有一人得1分;本项最高得10分。注:(1)响应文件中需提供‘上述人员’具体人员名单,并附有要求的相应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的或提供内容不能反映出上述要求的,本项不得分(2)该‘人员配备计划’中配备的人员不得与评标因素‘项目实施方案--活动保障’中‘机动增援人员’重复。有重复的,重复人员在本‘人员配备计划’评审中不计分。”在评标因素中明确“活动保障”中的“机动增援人员”用于服务保障及大型节庆、会议、接待等,也明确“活动保障”中配备的“机动增援人员”不得与评标因素“人员配备计划”及采购需求中必须满足的人员重复,若重复则不得分。因此,上述两项人员要求彼此独立且不重复得分,“活动保障”相关要求可作为加分项。
4、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之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项目于2023年12月6日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更正公告,该更正公告内容也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经调查,在该项目磋商开始前,代理公司相关人员已将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更正公告告知并提供给磋商小组成员,因此本次磋商是磋商小组基于磋商文件和更正公告进行的,合理合法。
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本机关审查了质疑函与质疑回复,该投诉事项并未在质疑阶段提起,也并不是基于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事项,故投诉事项5不予受理。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理由及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苏州市骏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