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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决定书 洪财购罚〔2024〕2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2-18  访问次数:

当事人:南京盛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20KD8R7M

地址: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沧浪路81106

法定代表人:任华

 

20231113日,本机关收到泗洪县第一人民医院移送的《情况说明》。经审查,本机关发现南京吉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康公司与南京盛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葵公司)在泗洪县第一人民医院手术显微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中的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涉嫌恶意串通,故本机关于20231120日立案。1211日、1214日,本机关分别对吉康公司与盛葵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并形成了两份《询问笔录》,202426日,本机关向泗洪县第一人民医院、吉康公司、盛葵公司分别发送了《调查询问函》。后泗洪县第一人民医院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调查询问函的回复》。

吉康公司授权代表刘尚建在《询问笔录》中称:1.我公司与盛葵公司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不是关联企业也没有合作过不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之间不存在亲属或其他关系。2.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系用CA锁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下载。对两公司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原因不清楚,但我公司与盛葵公司的投标文件不是由同一人编制,我公司投标文件由我个人编制,没有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编制工具为单位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不清楚盛葵公司的投标文件由谁编制。3.在投标截止日前,电脑没有外借过。但我曾带着拷有投标文件的 U,插在一个朋友陈辉的私人电脑上用过,其并非盛葵公司员工。针对两公司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问题,我的个人电脑没有外借过,文件泄密唯一可能是我那次把拷有我公司投标文件的U盘插在我朋友陈辉的电脑上使用过,不清楚当时是否把投标文件及时删除。4.我与盛葵公司的相关人员不存在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也未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的要求协同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盛葵公司授权代表赵志千在《询问笔录》中称:1.我公司与吉康公司没有关联关系,没有任何关系,两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2.我公司投标文件为我个人使用笔记本电脑独立完成,没有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制作,两公司投标文件也并非由同一人制作。3.投标文件我曾拷贝到江苏邦士公司电脑上修改过当时我在江苏邦士公司商谈其他业务江苏邦士公司业务和该项目无任何关系我只是利用商谈业务间隙在邦士公司电脑上修改投标文件。对于文件保密方面我们没有太重视,公司管理欠缺,因为方便修改,制作。另外,我公司在电脑管理上面也不严格,公司接触人群较多,也有其他人员可以接触到我制作标书的那台电脑。针对两公司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问题,标书是我全权负责做的除了我拷贝到邦士公司电脑上那次外其他的就没有传出去过,不清楚为何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4.我并不认识吉康公司工作人员,与吉康公司的相关人员不存在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也未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的要求协同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泗洪县第一人民医院在《关于调查询问函的回复》中称:1.除两公司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外,未发现其他两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的线索;2.针对吉康公司授权代表在调查询问时称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原因可能是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在其他电脑上保存过,我单位认为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无其他质证意见。

本机关拟向被询问人所称的陈辉”“江苏邦士公司调查,但经本机关多次联系被询问人,被询问人未向本机关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故调查未果。

现查明,吉康公司与盛葵公司在泗洪县第一人民医院手术显微镜采购项目中的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未发现两公司存在其他涉嫌恶意串通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泗洪县第一人民医院《情况说明》《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截图》、评审档案相关材料、《询问笔录》(吉康公司)、《询问笔录》(盛葵公司)、泗洪县第一人民医院《关于调查询问函的回复》、吉康公司投标文件、盛葵公司投标文件以及该项目招标文件等。

本机关认为,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系文件基于同一源文件制作,结合现有证据和采购人提交的回函,两公司对投标文件的保密、管理均存在漏洞,不能排除各自投标文件泄露的可能性。经本机关调查、审查,未发现两公司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也未发现两公司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故认定两公司属于恶意串通或者串通投标的证据尚不充分,不能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盛葵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泗洪县财政局

                           202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