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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财购〔2024〕6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3-15  访问次数:

投诉人:宿迁市辉竹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永昌财富广场2213

法定代表人:张玉玲

被投诉人1江苏省淮北中学

地址:泗洪县建设南路32

法定代表人:陈庚

被投诉人2宿迁市永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利达广场西北角19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蒋桂兰

相关供应商:联通(江苏)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C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宿迁市辉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江苏省淮北中学(以下简称采购人)、宿迁市永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江苏省北中学实验室升级改造项目分包一化学及生物实验室)(采购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8094-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质疑答复违反规定。

(二)投诉请求

请求财政部门对此项目采购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并责令其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营商环境。

二、审查情况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辉竹公司仅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而并未参加本项目投标,为潜在供应商,仅能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为202412日至202418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自202419日至2024117日。辉竹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是针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参数提出的质疑,系针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时间为125日,超出上述期限。因此,投诉人未在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其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提起投诉的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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