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 事 人:河南颖淮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松阳
地 址:林州市原康镇政府西院
本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宿城中等专业学校宿舍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11034)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拟依法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宿城中等专业学校宿舍空调采购项目中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2匹空调的电辅加热功率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经过本机关核查,所投产品厂家标定参数实际上并不符合,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拟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宿城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