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国润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竹丰路5号1幢2033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安
授权代表:薛伟
被投诉人:
1.江苏宏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中港雅典城南门向西200米商铺14号
联系人:张茂松
2.宿迁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服务中心
地址:宿迁市平安大道68号
联系人:张韦华
相关供应商:河北其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闽江道69号东创商务广场十一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宋勇志
投诉人对“宿迁市工业污染排放非现场监管体系(远程质控)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1 2042-1)的投诉,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4年2月5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
2.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没有满足采购需求所要求的同类业绩。
(二)投诉请求
1.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公示中标人投标业绩。
二、审查情况
江苏宏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壮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1月5日发布更正公告,于1月8日组织开标活动,于1月17日确定中标人,中标供应商为河北其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憬公司”)。1月18日,江苏国润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润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于1月26日对质疑进行答复。国润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月30日向本机关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要求,本机关于当日通过系统通知其补正,并通过邮政EMS寄出《补正通知书》。2月5日,本机关收到国润公司提交的补正后书面投诉材料,经审查依法受理投诉。
2024年2月6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均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复材料及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投诉答复”)提交本机关。
因投诉调查取证需要,本机关于3月7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评标委员会质证,形成《质证会意见》,质证会耗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一)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驳回投诉人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