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宿迁市辉竹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永昌财富广场2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玲
被投诉人1:江苏省淮北中学
地址:泗洪县建设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庚
被投诉人2:宿迁市永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利达广场西北角19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蒋桂兰
相关供应商: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宗春
宿迁市辉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江苏省淮北中学(以下简称“采购人”)、宿迁市永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江苏省淮北中学实验室升级改造项目分包二(物理实验室)(采购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8094-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质疑答复违反规定。
(二)投诉请求
请求财政部门对此项目采购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并责令其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营商环境。
二、审查情况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辉竹公司仅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而并未参加本项目投标,为潜在供应商,仅能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告期为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8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自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1月17日。辉竹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是针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参数提出的质疑,系针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时间为1月25日,超出上述期限。因此,投诉人未在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其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提起投诉的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