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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财购罚〔2024〕1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4-12  访问次数:

当事人:宿迁苏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2766M22K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义乌国际二期1931号铺

法定代表人:包红梅  

    现查明,当事人202427日参加了2023年桥体、彩虹拱门及公园广场景观亮化维护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 320231207 9-1政府采购活动,后于28日确定当事人为成交人。218日、222日当事人先后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递交《弃标申请书》《弃标函》,提出因“没有认真核实成本和人工,特别是遗漏大型吊装机械,造成投标价格过低,无法完成甲方要求”主动放弃成交。318日,在本机关约谈后主动承认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上述项目采购金额伍拾万元(50万元)千分之七的罚款叁千伍佰元整(3500元)。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在6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2024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