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宿迁苏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2766M22K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义乌国际二期19幢31号铺
法定代表人:包红梅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7日参加了“2023年桥体、彩虹拱门及公园广场景观亮化维护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 320231207 9-1)政府采购活动,后于2月8日确定当事人为成交人。2月18日、2月22日当事人先后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递交《弃标申请书》《弃标函》,提出因“没有认真核实成本和人工,特别是遗漏大型吊装机械,造成投标价格过低,无法完成甲方要求”主动放弃成交。3月18日,在本机关约谈后主动承认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上述项目采购金额伍拾万元(50万元)千分之七的罚款叁千伍佰元整(3500元)。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