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新材料智能生产与产品检验实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的
不予受理告知书
江苏锐之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新材料智能生产与产品检验实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311-SQHZ-G2024-0002)”的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收悉书面投诉书一份。经审查,发现投诉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22日向你单位邮寄《关于对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新材料智能生产与产品检验实训基地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书补正的通知》(宿豫财行〔2024〕14号),通知你单位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书进行一次性补正,并载明补正明细。你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收到投诉书补正通知。截至2024年4月9日,本机关未收到补正材料。同日,本机关通过电话联系你单位,确认你单位未向本机关邮寄或提交补正材料。
经审查,江苏锐之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