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苏拓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N20887Q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府前小区34排10号
法定代表人:朱作桂
本机关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抽查“宿迁市抗旱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210101),发现当事人编制采购文件企业荣誉评分项中,将“投标人或投标单位抢险负责人在防汛抢险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部级及以上表彰者得3分;投标人或投标单位抢险负责人在防汛抢险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省级表彰者得2分;投标人或投标单位抢险负责人在防汛抢险事件中获得地市级表彰者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作为加分项,存在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标准的问题。
2024年4月1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一案正式立案。2024年4月25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形成《宿迁市财政局询问笔录》,当事人对“宿迁市抗旱设备采购项目”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
经查明,“宿迁市抗旱设备采购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设备包括随车起重运输车、柴油发电机组、便携式潜水泵,采购文件企业荣誉评分项中,将投标人或投标单位抢险负责人在防汛抢险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相应奖项作为加分项,存在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标准的问题,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宿迁市抗旱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宿迁市财政局调查通知书》《宿迁市财政局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宿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宿迁市抗旱设备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违规事实清楚,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