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苏国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WE59B5B
地址: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36号绿地商务城卓展园1幢1012-1014室(18)
法定代表人:梁芳
本机关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抽查“江苏省宿迁市马陵中学安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300-JSCT-C2023-0001),发现当事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项目经理“丁明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与实际参保人不一致,为虚假材料。
2024年4月1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一案正式立案。2024年4月25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形成《宿迁市财政局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江苏省宿迁市马陵中学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
经查明,当事人在“江苏省宿迁市马陵中学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竞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江苏省宿迁市马陵中学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当事人响应文件、《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宿迁市财政局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于2024年5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宿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材料,也未收到当事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在“江苏省宿迁市马陵中学安保服务采购项目”中,提供较好服务并得到采购人认可,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认定为符合减轻处罚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63万元(陆拾叁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3150元(叁仟壹佰伍拾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账户: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