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京慧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7号2幢
法定代表人:虞安慧
授权代表:岳垣
被投诉人:
1.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889号
联系人:刘军
2.宿迁市宏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1588号金鹏大厦11楼C111室
联系人:范雯雯
投诉人对“宿迁市质检所全自动微生物质谱检验检测仪器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SZC-321300-SQHS-G2024-0005,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4年4月25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关于“飞行管采用钛金属飞行时间管”的参数要求,存在指定产品情况。
2.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关于“飞行管飞行长度≥1000mm”的参数要求,存在指定产品情况。
3.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关于“可进行质谱药敏检测分析和核酸检测分析,提供质谱药敏板和试剂盒照片”参数要求,存在指定产品情况。
4.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关于“提供通过第三方认证的质谱鉴定校准品或质控品”参数要求,存在指定产品情况。
5.该项目技术参数和商务评分设置不合理。
(二)投诉请求
修改该项目招标参数和评分标准。
二、审查情况
宿迁市宏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3月7日发布更正公告。3月16日,南京慧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涛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于3月25日对质疑进行答复。慧涛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4月9日向本机关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规定,本机关于4月12日通过邮政EMS寄出《补正通知书》。慧涛公司于4月25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后依法受理投诉。
本机关于4月25日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均在规定时间内将答复材料及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投诉答复”)提交本机关。
2024年5月28日,本机关向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质检所”)提供证明材料涉及的三家公司,即天津市特福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福瑞公司”)、杭州汇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健公司”)、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公司”)分别发出协助调查函,先后于6月3日、6月6日、6月5日收到回复,共耗时7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要求相关公司对参数证明材料进行鉴定的7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