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当事人: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63825492D
地址: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知浩楼424室
法定代表人: 刘安民
2023年8月22日,采购人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和代理机构江苏思迈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物业采购服务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8011-1)”发布采购公告,9月4日开展磋商,9月5日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交后,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向采购人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和代理机构江苏思迈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弃标函》,载明:因所配备的项目经理身体原因不能到场,经公司研究决定,主动放弃该项目成交。
2024年4月8日,本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采购人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和代理机构江苏思迈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弃标函》,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涉嫌涉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遂以行政处罚立案。
2024年5月16日,本机关对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询问,并形成了《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询问笔录》,其主动承认提交的《弃标函》属实,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物业采购服务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8011-1)竞争性磋商文件;
2. 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物业采购服务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8011-1)的响应文件;
3. 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弃标函》;
4.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询问笔录;
5. 采购人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和代理机构江苏思迈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的《关于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物业采购服务项目情况说明》及附件材料。
6. 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陈述书》。
本机关认为,在“江苏省宿豫中等专业学校物业采购服务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8011-1)”政府采购活动中,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主动放弃成交,且在法定期限内亦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2024年6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6月2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书》,并载明不申请听证。其陈述、申辩意见显示:1、弃标原因主要是其对相关法律条例的理解不够,导致在具体行为上出现了偏差,并非有意为之,且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不足。2、接受此次行政处罚。3、不要求听证。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1、根据现有证据,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陈述的无主观故意等问题缺乏相应的合理说明,不影响其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结论。2、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违法行为。3、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无不良行为记录,系初次违法。4、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弃标行为未对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效率造成严重影响,危害后果较小。因此,本机关对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
综上所述,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主动放弃成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同时符合《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综合考虑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参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豫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制度>的通知》(宿豫政办发〔2024〕1号)精神,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上述项目采购金额叁佰万元(30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安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