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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宿豫财罚〔2024〕7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07-10  访问次数: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当事人: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MAX9L26

地址: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瑞谷大厦508

    法定代表人: 葛凤飞

20231213日,采购人宿迁市宿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代理机构江苏宝恒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宿迁市宿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12046-1,以下简称“该项目”)发布采购公告,202415日开标,因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与另一参与供应商江苏闳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出现机器码一致情形,被认定为无效文件,最终该项目因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202448日,本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与另一参与供应商江苏闳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出现机器码一致情形,涉嫌恶意串通投标,遂以行政处罚立案。

2024522日,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情况说明》,如实供述串标行为。同日,本机关对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并形成了《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询问笔录》,其主动承认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另一参与供应商江苏闳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葛凤飞,其串通投标的目的是增加中标几率,且响应文件均由员工在同一台电脑制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宿迁市宿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12046-1招标文件;

2. 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参与宿迁市宿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12046-1的响应文件;

3. 江苏闳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宿迁市宿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12046-1的响应文件;

4.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询问笔录;

5. 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

6. 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宿迁市宿豫区调查取证函答复函》;

7. 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辩材料。

本机关认为,在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另一参与供应商供应商江苏闳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恶意串通、串通投标,为增加中标几率,其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恶意串通、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2024620日,本机关依法向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626日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载明不申请听证。其陈述、申辩意见显示:1、串标原因主要是投标经验不足,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并非有意为之。2、案件审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说明情况,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3、诚恳接受主管单位的批评。4、不需要听证。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1、根据现有证据,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无主观故意等问题缺乏相应的合理说明,不影响其恶意串通、串通投标的结论。2、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违法行为。3、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无不良行为记录,系初次违法。4、该项目最终因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因此,本机关对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

综上所述,在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另一参与供应商供应商江苏闳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恶意串通、串通投标,为增加中标几率,其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恶意串通、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综合考虑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参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豫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制度>的通知》(宿豫政办发〔20241号)精神,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玖拾柒万元(97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肆仟捌佰伍拾元整(4850元)。

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旭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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