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泗财〔2024〕115号
当事人1:泗阳县新起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滨河大道运河印象商业街1号楼东区一层
当事人2:泗阳艾迪幼儿托管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泗阳县北京中路东方现代城东北角门面楼2号
当事人3: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泗阳县俞杨路2号
当事人4:泗阳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地址:泗阳县长春西路104号
当事人5:泗阳千纸鹤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泗阳县众兴街道中福上河园东300米众东城市之家三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泗阳县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分包三标段”(采购项目编号:JSZC-321323-JSZC-G2024-0078 ,以下简称“该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查情况
2024年7月4日,泗阳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采购人”)、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发布“泗阳县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采购项目分包3”的采购公告。7月26日,该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共4家,分别为泗阳县新起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起点公司”)、泗阳艾迪幼儿托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公司”)、泗阳县残疾儿童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县康复中心”)、泗阳千纸鹤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纸鹤公司”)。8月6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的函,反映艾迪公司、新起点公司在该项目投标过程存在“标书造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本机关遂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期间,本机关调取了该项目的相关档案,向相关当事人分别发送《监督检查通知书》,采购人、千纸鹤公司、新起点公司、县康复中心后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材料,艾迪公司逾期未提交答复材料。8月20日,本机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论证,并形成了《情况说明》。8月21日、8月28日,本机关分别向新起点公司、艾迪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形成了两份《询问笔录》,两公司在《询问笔录》中均承认存在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相关材料行为,并接受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结果。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合同文本”“四、服务管理与考核”显示:★(1)定点机构的消防达标要求:符合国家《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规定,儿童室内活动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以上的机构,建设前应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竣工后应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儿童室内活动场所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机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合格凭证。
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训练场地(15分)”显示:1、康复场地:供应商提供的康复场所设置有咨询接待(评估)室、集体(组别)训练教室、运动(感统)训练室、生活自理训练室、个训教室、档案室。有可利用的室外活动场地,无障碍建设和设施完备。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60%,各项均按上述要求配置的得3分,差一项扣1分,最低得0分,本项最高得3分。
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供了其向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发送的协查函、泗阳县住建局的《意见反馈》及相关材料,上述材料显示:泗阳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分别核定艾迪公司施工图设计装修面积为395平方米、新起点公司施工图设计装修面积为854平方米,与两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显示的数字明显不一致。
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1、新起点有限公司将内装修工程(装修面积854平方米,含消防)改为(装修面积830平方米,含消防)进行投标,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影响评标得分。2、艾迪公司提供的泗阳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泗图审ZS2021031】将装修工程(装修面积395平方米,含消防)修改为(装修面积895平方米,含消防),根据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中详细评审,评审因素中训练场地中要求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60%,不符合应作扣分处理。3、泗阳县艾迪幼儿托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经取证后评委会复审为虚假材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此项为实质性关键内容,不响应作废标处理。
千纸鹤公司提供答复称:1、针对新起点公司、艾迪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是否应当取消中标资格的问题,请按照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处理我公司将遵从贵局对涉案两公司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无任何异议。2、如认定新起点公司、艾迪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我公司坚决不同意该项目重新采购。3、针对监督检查,我公司无其他证据提供。
新起点公司提供答复称:我公司聘请宿迁一招投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制作标书。在此期间,标书制作人觉得县审图办出具的审图面积为850平方米,而县住建局出具的消防施工面积为830平方米,两个面积不相符。在未经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审图办的面积。而我公司未发现此问题。在本项目投标中,我公司无提供虚假材料意图,更未暗示授意标书制作人员修改相关数据,且二次消防面积亦为真实数据。
县康复中心提供答复称:1、针对贵局查出的新起点、艾迪公司提供虚假的消防验收备案表谋取中标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恳请贵局依据法律法规公正处理。2、新起点公司、艾迪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该项目招标中,信息公开公正,程序合法合规,我中心依法依规提供标书材料并已中标公示,我们不同意重新招标,同时我中心保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结合上述材料,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1、新起点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由泗阳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的核定书,核定该公司施工图设计的装修面积为830平方(含消防)。但泗阳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核定新起点公司施工图设计的装修面积实为854平方,与其自身提供的装修面积830平方明显不符。因此,新起点公司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但结合招标文件相关评审标准,如新起点公司如实提供材料,将不影响该公司的评审得分;
2、艾迪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由泗阳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的核定书,核定该公司施工图设计的装修面积为895平方(含消防),且提供了由县住建局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但泗阳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核定艾迪公司施工图设计的装修面积实为395平方,与其提供的装修面积为895平方明显不符,另查明县住建局并未向艾迪公司出具装修消防验收备案表,故该公司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结合招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和评审标准,如艾迪公司如实提供材料,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3、新起点公司、艾迪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机关将另行调查,并依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4、根据该项目采购文件和中标公告可知,该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达到85分以上的投标单位均入围成交单位,无数量限制。该项目经评标后共确定新起点公司、艾迪公司、千纸鹤公司、县康复中心作为入围的中标供应商。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意见,认定新起点公司、艾迪公司的中标无效,不影响千纸鹤公司、县康复中心作为入围的中标供应商,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仍可继续进行。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新起点公司、艾迪公司的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