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当事人名称: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13003211233782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滨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于立
2024年4月24日,采购人中共宿迁市宿豫区委政法委员会和代理机构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宿迁市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中心司法社会工作组织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SZC-321311-SQJW-C2024-0007,下称该项目)”采购公告,2024年5月6日进行磋商,因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响应文件与另一参与供应商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响应文件的IP地址、MAC地址及标书制作工具客户端识码等信息一致,且法定代表人与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授权代理人为同一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均作无效标处理,最终该项目因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本机关在该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响应文件与另一参与供应商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响应文件的IP地址、MAC地址及标书制作工具客户端识码等信息一致,且法定代表人与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授权代理人为同一人,涉嫌恶意串通投标,遂于2024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立案。
2024年7月16日,本机关向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送达《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调查通知书》和《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7月23日,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调查通知书的情况说明》,向本机关说明出现前述事项的原因系委托同一技术人员,用同一台笔记本电脑上传两家单位的响应文件。其辩称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现任法定代表人于立,主要参与政策呼吁、公益倡导工作,为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社保、劳动合同均在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同日,本机关对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原授权代理人询问,并形成了《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询问笔录》,其主动承认响应文件中其法定代表人于立作为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的行政主任,且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与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参与前述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团队人员及资质),其中均有蔡之禄、张爱利两人等事实,但其明确表示法定代表人于立不知道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参与前述项目采购活动。
经查,本机关认为,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于立,同时作为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的授权代理人,其知道或应该知道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和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均参与了前述项目采购活动。在调查期间,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未向本机关提交有效合理排除的相关证明材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响应文件与另一参与供应商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响应文件的IP地址、MAC地址及标书制作工具客户端识码等信息异常一致,且法定代表人与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授权代理人为同一人,同时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响应文件中的模拟家居生活体验中心的环境展示信息显示为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场地,项目组成员与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存在混用,部分规章管理制度内容多次出现康复协会等情形,以上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宿迁市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中心司法社会工作组织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SZC-321311-SQJW-C2024-0007)”采购文件;
2. 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参与“宿迁市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中心司法社会工作组织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SZC-321311-SQJW-C2024-0007)”的响应文件;
3. 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与参与“宿迁市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中心司法社会工作组织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SZC-321311-SQJW-C2024-0007)”的响应文件;
4. 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提交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
5. 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提交的《关于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调查通知书的情况说明》;
6. 江苏省政府采购“苏采云”平台运维供应商江苏富深协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回复函》;
7. 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提交的陈述书;
8. 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提交的补充材料说明;
9. “宿迁市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中心司法社会工作组织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SZC-321311-SQJW-C2024-0007)”评审资料;
10.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询问笔录;
2024年9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于9月6日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书和补充材料说明,并载明不申请听证。其陈述书和补充材料说明显示:1、由于首次使用“苏采云”平台,对具体操作方法和使用规范不熟悉,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和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响应文件由两人制作word版本标书后,委托同一个技术人员指导,用同一台笔记本电脑,同一地点,在同一局域网进行格式转换和上传响应文件,导致响应文件的IP地址、MAC地址及标书制作工具客户端识码等信息一致。2、在2023年下半年,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理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推举于立同志为法定代表人,主要参与政策呼吁和公益倡导活动等工作,在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无工资社保关系。3、项目组成员中蔡之禄、张爱利两人对服务对象的衔接、转介、个别化指导、教育教学、家长培训均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故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和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人员存在交叉使用,两人在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无任何报酬。4、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响应文件中的模拟家居生活体验中心的环境展示信息显示为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场地,原因是两家机构在儿童年龄结构上存在递进关系,日常工作中双方在社会倡导上融合,专业培训上资源共享,因场地受限,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的大福公益文具店支持性职业训练场所和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居家模拟为同一场地(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挂牌),居家模拟使用的市残联大楼后楼10楼东侧的托养房间,内有床铺、模拟厨房、洗衣房等,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用中间场地作为支持性就业培训场所(未挂牌),故而在场地图片上有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内容铜牌出现。5、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齐全完善,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在规章管理制度上均有所借鉴。由于工作人员的粗心不细致,在相关内容上审查不够严谨,未仔细筛查检索并更改相关内容,故而导致在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规章管理制度部分有出现“本协会”等交叉重叠现象。6、对调查结果客观真实性无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清事实,项目做废标处理,且其系初次并未酿成较大后果。7、恳请减轻处罚。8、不申请听证。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1、根据现有证据,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申辩的无主观故意等问题缺乏相应的合理说明,不影响其恶意串通、串通投标的结论。2、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于立,同时作为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的授权代理人,其知道或应该知道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和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均参与了前述项目采购活动。在调查期间,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未向本机关提交有效合理排除的相关证明材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影响其恶意串通、串通投标的结论。3、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无不良行为记录,系初次违法。4、该项目最终因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5、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因此,本机关对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
综上所述,在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响应文件与另一参与供应商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响应文件的IP地址、MAC地址及标书制作工具客户端识码等信息异常一致,且法定代表人与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授权代理人为同一人,同时项目组成员与宿迁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协会存在混用,部分规章管理制度内容多次出现康复协会等情形,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投标行为,同时符合《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综合考虑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参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豫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制度>的通知》(宿豫政办发〔2024〕1号)精神,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上述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伍拾元整(¥4750)。
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慧灵领航心智障碍家庭社工扶助中心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