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财〔2024〕134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淮安市双农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金湖县新建路以南、城东干道以东1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吉周人
被投诉人1:泗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址:泗阳县众兴镇西康路江淮农贸市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季林章
被投诉人2: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泗阳县桃源北路桃源山庄
法定代表人:唐灿根
相关供应商1:徐州快邦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贾汪区东方公司石英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成果
相关供应商2:扬州春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新都南路
法定代表人:花荣虎
相关供应商3:泗阳县丰博农资有限公司
地址: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15号名流雅居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丹
相关供应商4:徐州迪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沛县城关北路东侧国运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刘迪
相关供应商5:扬州方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七里社区振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祝洁
淮安市双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农公司”)对泗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泗阳县2024年秋粮作物一喷多促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323-SSJT-X2024-010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指定特定公司的产品为中标产品。
2.分包三中标厂家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是一个跨国企业,不属于中小微企业。
3.本项目会形成多家供应商归属唯一一个生产厂家的管理关系。
4.《农药登记证》转让、出租、出借是违法的。
(二)投诉请求
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24年9月2日发布询价公告,于9月6日完成评审工作并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徐州快邦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邦公司”)、扬州春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泉公司”)、泗阳县丰博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博公司”)、徐州迪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佳公司”)、扬州方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硕公司”)。9月3日,双农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月5日,代理机构对该质疑作出答复。9月10日,本局收到双农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9月23日,本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快邦公司、春泉公司、丰博公司、迪佳公司、方硕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快邦公司、春泉公司、丰博公司、迪佳公司、方硕公司分别向本局提供了答复材料。10月14日、10月24日,本局先后两次向双农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双农公司分别于10月21日、11月1日向本局提供了补正材料,补正共计13个工作日。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一部分 询价邀请函”“二、申请人资格要求”中“(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显示:分包一:投标供应商若是农药生产制造商,须提供《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登记证》。投标供应商若是农药经销商,须具备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所投产品农药生产制造商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分包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所投产品须具有相应的肥料登记证书或通过肥料备案系统进行备案。10%阿维·氯苯酰悬浮剂:投标供应商若是农药生产制造商,须提供《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登记证》。投标供应商若是农药经销商,须具备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所投产品农药生产制造商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分包三至分包四:投标供应商若是农药生产制造商,须提供《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登记证》。投标供应商若是农药经销商,须具备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所投产品农药生产制造商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分包五:四氯虫酰胺:投标供应商若是农药生产制造商,须提供《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登记证》。投标供应商若是农药经销商,须具备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所投产品农药生产制造商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所投产品须具有相应的肥料登记证书或通过肥料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询价通知书第四章“采购需求”中“二、采购需求中必须满足的实质性要求”显示:1、★分包一:冠菌素:冠菌素0.006%,可溶液剂,规格:100毫升/瓶;多杀茚虫威:15%多杀茚虫威悬浮剂(2.5%多杀霉素,12.5%茚虫威),规格:150克/瓶。★分包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P205+K20≥500g/L、微量元素最少含有锌(2-30g/L),规格:1000克/瓶;10%阿维·氯苯酰悬浮剂:阿维菌素2%、氯虫苯甲酰胺8%,剂型:悬浮剂,规格:100克/瓶。★分包三:四唑虫酰胺:四唑虫酰胺200克/升,剂型:悬浮剂,规格:500毫升/瓶;14-羟基芸苔素甾醇:14-羟基芸苔素甾醇≥0.0075%,剂型:水剂,规格:500毫升/瓶。★分包四:50%烯啶·噻虫嗪水分散粒剂:烯啶虫胺20%,噻虫嗪30%,水分散粒剂,规格:80克/瓶;40%甲氧茚虫威:甲氧虫酰肼30%+茚虫威10%,剂型:悬浮剂,规格:1000克/瓶。★分包五:四氯虫酰胺:10%四氯虫酰胺,悬浮剂,规格:1000克/瓶;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氨基酸≥110g/L,Fe+Mn+Zn+B≥20g/L,规格:1000克/瓶。
双农公司投诉称,分包一采购需求中的“冠菌素”,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并具有《农药登记证》的厂家只有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朝阳公司”);分包二采购需求中的“10%阿维·氯苯酰悬浮剂”,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并具有《农药登记证》的厂家只有陕西先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农公司”);分包三采购需求中的“四唑虫酰胺”,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并具有《农药登记证》的厂家只有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拜耳股份公司;分包四采购需求中的“50%烯啶·噻虫嗪水分散粒剂”,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并具有《农药登记证》的厂家只有浙江世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佳公司”);分包五采购需求中的“10%四氯虫酰胺,悬浮剂”,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并具有《农药登记证》的厂家只有沈阳科创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指定这五家公司的产品为中标产品。
代理机构答复称,本项目采用的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申请人资格要求为“农药制造商或其农药经销商……”,满足该条件的供应商是多于三家的,不存在指定供应商。
快邦公司答复称,我公司是按照询价文件要求作为农药经销商参与投标,提供的两种农药质量有保证,对于农药质量我们承担一切责任。
春泉公司答复称,我公司是先农公司授权的农药经销商,参与本项目农药产品为10%阿维·氯苯酰悬浮剂,品牌为“打宽”招投标工作。本次采购项目是询价采购,没有对登记证持有厂家及品牌做出任何限制与指定。
丰博公司答复称,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拜耳股份公司作为生产厂商,未参加本次招投标,授权我单位供应商泗阳县丰博农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招投标,不存在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
迪佳公司答复称,我公司作为世佳公司产品代理商,只是在其指定区域:江苏省宿迁、连云港、淮安、徐州地区销售,代理其指定品牌为“米尼岗”的50%烯啶·噻虫嗪水分散粒剂产品,对其生产的注册品牌非“米尼岗”的50%烯啶·噻虫嗪水分散粒剂无代理权,例如世佳公司生产的品牌为“世佳特沙”的50%烯啶·噻虫嗪水分散粒剂我公司无代理权。该项目属性为询价项目,未对登记证持有厂家及品牌做出任何限制与指定,所以不存在所谓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说法。
方硕公司答复称,我公司作为一家产品代理商,只是在科创公司指定区域:宿迁市、连云港市、淮安市、徐州市,代理其生产的指定品牌为“双工9080”的10%四氯虫酰胺悬浮剂产品,对其生产的注册品牌非“双工 9080”10%四氯虫酰胺悬浮剂无代理权。该项目属性为询价项目,未对登记证持有厂家及品牌做出任何限制与指定,所以不存在所谓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说法。
关于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这一投诉内容,本局经审查发现,双农公司未在向本局提供的质疑函中就该事项提出过质疑,在本局要求其对相关质疑情况予以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后,其仍未能说明或证明已就该事项提出过质疑。并且,代理机构向双农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也未涉及该事项。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也不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因此,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本项目指定特定公司的产品为中标产品这一投诉内容,《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本局经审查认为,对于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应当依法经过登记并取得农药登记证。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申请人资格要求”部分也要求,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提供农药登记证。本局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对本项目五个分包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农药信息进行查询后发现,对于分包一采购需求中的农药“冠菌素”,具有农药登记信息的仅有新朝阳公司;对于分包二采购需求中的农药“10%阿维·氯苯酰悬浮剂”,具有农药登记信息的仅有先农公司;对于分包三采购需求中的农药“四唑虫酰胺”,具有农药登记信息的仅有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拜耳股份公司;对于分包四采购需求中的农药“50%烯啶·噻虫嗪水分散粒剂”,具有登记证信息的仅有世佳公司;对于分包五采购需求中的农药“10%四氯虫酰胺”,具有农药登记信息的仅有科创公司。故上述五种农药的《农药登记证》均由特定公司持有,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关于农药的产品参数设置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的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经本局查证,本项目五个分包的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相关《农药登记证》,也确实是来自上述公司,故该投诉内容成立。因此,该投诉事项中关于“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关于“本项目指定特定公司的产品”的投诉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双农公司投诉及补正称,分包三中标厂家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是一个跨国企业,不属于中小微企业。项目开标后发现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是中标生产厂,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是由拜耳股份公司100%控股,拜耳股份公司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存在被拜耳股份公司控股的情形。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已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评审依据。
丰博公司答复称,根据查询,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本局经审查发现,双农公司未在向本局提供的质疑函中就该事项提出过质疑,在本局要求其对相关质疑情况予以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后,其仍未能说明或证明已就该事项提出过质疑。并且,代理机构向双农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也未涉及该事项。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也不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因此,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关于投诉事项3
双农公司投诉称,在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具有登记证只有唯一一个生产厂家的情况下,代理机构认为在同一个项目合同下唯一一个生产厂家同时可以授权多家供应商参与。这样就形成了多家供应商归属唯一一个生产厂家的管理关系,就不会有公平竞争,也就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本项目采用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应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相关规定,74号令中对于一个生产厂家授权多家供应商参与同一个项目投标并未做出禁止性规定。且我单位为了增加项目竞争性,已参照87号令设置了核心产品。各个标包核心产品均满足询价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投诉人所指的情况。
快邦公司答复称,分包生产厂家不参与此类的农药采购投标,都是授权委托各级地方经销商参与投标。
春泉公司答复称,我公司参加投标品牌为“打宽”的10%阿维·氯苯酰悬浮剂产品。该品牌产品是我司代理和销售参加本项目投标,完全符合投标要求。
丰博公司答复称,同一厂家对同一种产品为了促进销售会注册不同商标及品牌供应给不同地区及不同级别的供应商进行销售,此行为是合法的。
迪佳公司答复称,我公司用指定品牌为“米尼岗”的50%烯啶·噻虫嗪水分散粒剂产品参与市场销售及政府采购活动是我公司的独立行为,并且在厂家授权指定区域内,所以厂家不会对此加以干涉或者限制,且招标文件内未对厂家授权做出任何要求,所以不存在所谓形成了多家供应商归属唯一一个生产厂家的管理关系的说法。
方硕公司答复称,我司用指定品牌为“双工9080”的10%四氯虫酰胺悬浮剂产品参与市场销售及政府采购活动是我司的独立行为,厂家不会对此加以干涉或者限制,且招标文件内未对厂家授权做出任何要求,所以不存在所谓形成了多家供应商归属唯一一个生产厂家的管理关系的说法。
本局经审查认为,农药生产厂家授权农药经销商以其农药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不直接导致农药生产厂家与农药经销商之间、各农药经销商之间形成直接管理关系,授权行为与形成管理关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双农公司认为持有《农药登记证》的唯一生产厂家授权多家供应商参与本项目,会形成“多家供应商归属唯一一个生产厂家的管理关系”,该结论系基于推测,其未向本局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供本局查证,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双农公司投诉及补正称,《农药登记证》转让、出租、出借是违法的。
快邦公司答复称,我公司以经销商身份参与此次询价,不存在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行为。
春泉公司答复称,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在市场推广和销售过程中授权其他业务单位使用,这是正常的商业业务活动,因此不存在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的行为。
丰博公司答复称,我单位以供应商身份参与本次招投标,不存在农药登记证转让、出租、出借的情况。
迪佳公司答复称,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所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方硕公司答复称,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所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局经审查发现,双农公司未在向本局提供的质疑函中就该事项提出过质疑,在本局要求其对相关质疑情况予以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后,其仍未能说明或证明已就该事项提出过质疑。并且,代理机构向双农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也未涉及该事项。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也不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因此,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本局另查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中标供应商已根据项目实施要求下发农药物资。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事项。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