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阜宁华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阜宁县阜城澳门路 438 号
法定代表人:周蕾
被投诉人1:泗洪县城市管理局
地址:泗洪县体育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柱
被投诉人2:江苏襄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泗洪县洪泽湖大街中央公馆63-202
法定代表人:陈启文
阜宁华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泗洪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江苏襄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泗洪县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升级完善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324-XSZX-G2024-000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评审细则中的企业履行能力部分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项目采购需求中核心交换机设备参数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项目采购需求中无人机飞控网关设备参数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项目采购需求中运管服平台参数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投诉请求
1、请修改评审细则中的“企业履行能力”中评审标准。
2、请删除核心交换机参数中不满足三个主流品牌的控标参数。
3、请删除无人机飞控网关参数中不满足三个主流品牌的控标参数。
4、请删除运管服平台参数中指向性的参数要求。
二、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鉴于本机关已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洪财购〔2024〕15号)中作出责令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故在本决定书中不再重复作出;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