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财〔2024〕135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宿迁市启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千百美商务广场写字楼1-17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孝宇
被投诉人:泗阳县数据局
地址:泗阳县北京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新
当事人:泗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泗阳县北京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克松
相关供应商: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沈宇
宿迁市启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程公司”)对泗阳县数据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泗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泗阳县城市社区政务通用自助服务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323-JZCG-G2024-00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采购文件对汇聚交换机描述为“设备支持光模块与光链路运维检测与故障告警,可提供告警原因分析与处理建议”,国内主流交换机未支持该功能,满足该功能的产品不满足三家,本项目存在明显控标行为。
(二)投诉请求
请求泗阳县数据局提供三家厂商品牌、设备型号参数。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24年8月26日发布采购公告,于9月19日开标、评标,于9月2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鸿信公司”)。9月12日,启程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9月14日,采购人对该质疑作出答复。9月18日,本局收到启程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9月23日,本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中电鸿信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后采购人、代理机构、中电鸿信公司分别向本局提供了答复材料。10月16日,本局向启程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启程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供补正材料,补正共计8个工作日。
本局对投诉审查如下:
本项目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均显示,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2日;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为: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时间内,通过“苏采云”系统(网址: http://jszfcg.jsczt.cn/)或宿迁市政府采购网点击“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使用CA(数字证书)锁进入系统从“项目参与”--“采购项目”菜单中,找到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投诉人投诉称,该设备描述为设备支持光模块与光链路运维检测与故障告警,可提供告警原因分析与处理建议。经核实,国内主流交换机未支持该功能,满足该功能的产品不满足三家,存在明显控标行为,建议去掉该项扣分项要求。
中电鸿信公司答复称,我公司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与国内主流汇聚交换机厂商沟通,并根据各家厂商报价成本评估,经综合考虑,我公司最终选用锐捷RG-SF2920U-8GT1MS汇聚交换机参与投标,并中标该项目。
本局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启程公司作为潜在供应商,若要对已依法获取的采购文件进行质疑,应当在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于2024年8月26日发布采购公告,可获取采购文件的期限为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2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启程公司提起投诉时未说明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在本局要求启程公司对此进行补正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启程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供答复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局认定启程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其对采购文件的投诉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因此,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