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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泗财[2024] 135号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4-11-06  访问次数:

泗财〔2024135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宿迁市启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千百美商务广场写字楼1-1706

法定代表人:李孝宇

被投诉人:泗阳县数据局

地址:泗阳县北京中路20

法定代表人:刘家新

当事人:泗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泗阳县北京中路20

法定代表人:王克松

相关供应商: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

法定代表人:沈宇

宿迁市启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程公司)对泗阳县数据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泗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泗阳县城市社区政务通用自助服务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323-JZCG-G2024-00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采购文件对汇聚交换机描述为设备支持光模块与光链路运维检测与故障告警,可提供告警原因分析与处理建议,国内主流交换机未支持该功能,满足该功能的产品不满足三家,本项目存在明显控标行为。

(二)投诉请求

请求泗阳县数据局提供三家厂商品牌、设备型号参数。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24826日发布采购公告,于919开标、评标,于92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鸿信公司)。912日,启程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914日,采购人对该质疑作出答复。918日,本局收到启程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923日,本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中电鸿信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后采购人、代理机构、中电鸿信公司分别向本局提供了答复材料。1016日,本局向启程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启程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供补正材料,补正共计8个工作日。

本局对投诉审查如下:

本项目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均显示,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4827日至202492日;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为: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时间内,通过苏采云系统(网址: http://jszfcg.jsczt.cn/)或宿迁市政府采购网点击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使用CA(数字证书)锁进入系统从项目参与”--“采购项目菜单中,找到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投诉人投诉称,该设备描述为设备支持光模块与光链路运维检测与故障告警,可提供告警原因分析与处理建议。经核实,国内主流交换机未支持该功能,满足该功能的产品不满足三家,存在明显控标行为,建议去掉该项扣分项要求。

中电鸿信公司答复称,我公司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与国内主流汇聚交换机厂商沟通,并根据各家厂商报价成本评估,经综合考虑,我公司最终选用锐捷RG-SF2920U-8GT1MS汇聚交换机参与投标,并中标该项目。

本局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启程公司作为潜在供应商,若要对已依法获取的采购文件进行质疑,应当在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于2024826日发布采购公告,可获取采购文件的期限为2024827日至202492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启程公司提起投诉时未说明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在本局要求启程公司对此进行补正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启程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供答复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局认定启程公司于2024912日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其对采购文件的投诉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因此,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4116